您的位置首页  科技产品

逆水寒ol手游_逆水寒ol手游官方下载


游戏商标侵权之商标近似判断引言在游戏名称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下,若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则会被认定侵害

逆水寒ol手游_逆水寒ol手游官方下载

 

游戏商标侵权之商标近似判断引言在游戏名称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下,若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则会被认定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与游戏相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认定商标近似以及判断混淆可能性具有一定特殊性,本文整理司法实践中认定游戏名称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不同类型,供大家参考。

【案例文号索引见文末】部分案例归纳NO.1类型1:游戏名称包含他人注册商标,含义相同或近似1、逆水寒VS逆水寒剑在网易公司诉闪游公司等一案中,原告网易公司持有第13750648、13750585号“逆水寒”注册商标,并将其使用在《逆水寒》游戏中,被告闪游公司运营《逆水寒剑》游戏。

法院认为被告游戏名称与原告网易公司商标相比,“逆水寒剑”仅在最后多有“剑”字,其余内容(文字内容、排列方式等)均相同,整体构成近似2、英雄联盟VS英雄撸联盟在腾讯公司诉魔力红公司一案中,原告腾讯公司获得利奥游戏公司第7987338、7987339号“英雄联盟”注册商标的排他商标权使用许可,并在国内将其使用在《英雄联盟》游戏中,被告魔力红公司运营《英雄撸联盟》游戏。

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英雄联盟”进行比对,其主要构成要素比“英雄联盟”仅多一“撸”字,主要部分读音、字形含义方面均无差别,认定近似3、魔域VS决战魔域在网龙公司诉极致互动公司一案中,原告网龙公司持有第4280864号“魔域”商标等,并将其使用在《魔域》游戏中,被告极致互动公司运营《决战魔域》游戏。

法院认为极致互动公司在该公司提供的在线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完整地包含了“魔域”标识,并将其游戏场景命名为“魔域”,由于该在先游戏服务与网龙公司注册商标“魔域”核定使用服务相同,再加上原告“魔域”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会认为两个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近似。

4、恋舞OL VS 梦幻恋舞在点点乐公司诉犀牛公司、畅梦公司一案中,原告点点乐公司持有第16545041号“恋舞OL”注册商标等,并将其使用在《恋舞OL》游戏中,被告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运营《梦幻恋舞》游戏,法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文字艺术化、装饰元素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原告“恋舞OL”商标的核心要素系“恋舞”文字,而文字内容具有天然辨识属性。

经比对,犀牛公司、畅梦公司作为游戏名称使用的“梦幻恋舞”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与点点乐公司的“恋舞OL”商标构成近似5、蜀门VS绝世蜀门在云蟾公司诉贪玩公司一案中,云蟾公司运营《蜀门》游戏,持有第8507207号“蜀门”注册商标等,被告贪玩公司运营《绝世蜀门》游戏,并在此过程中使用“绝世蜀门”、“蜀门传奇”、“蜀门情缘”标识,法院认为从中文词组的构词习惯及词汇语义来看,“绝世”、“传奇”、“情缘”均属常用词汇,在“绝世蜀门”、“蜀门传奇”、“蜀门情缘”的偏正结构中“蜀门”较之“绝世”、“传奇”、“情缘”更具识别度,属于核心要素,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近似。

6、太吾VS太吾画卷在螺舟公司诉兆熙公司等一案中,原告螺舟公司持有第34038161号“太吾”注册商标,并将其使用在《太吾绘卷》游戏中,被告兆熙公司等运营《太吾画卷》游戏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太吾画卷》名称中“画卷”为常见词汇,“太吾”二字具有识别性的意义,将该“太吾”文字与被控侵权“太吾”文字相比较,二者构成相同。

此外,“太吾”二字为表达一定语义组合的词汇,并非固定的搭配,螺舟公司的举证显示其“太吾”商标及《太吾绘卷》游戏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被控侵权游戏《太吾画卷》在其名称中使用“太吾”文字侵害了螺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NO.2类型二:游戏名称与他人商标文字仅顺序不同,含义相同或近似7、武神VS神武4在武神公司诉多益公司等一案中,原告武神公司持有第7409660、9272476号“武神”注册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武神》游戏中,被告多益公司运营《神武4》游戏。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神武4”与原告商标汉字相同,仅对文字顺序进行颠倒,因此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同时,法院以“饭盒”与“盒饭”为例,论述仅文字顺序颠倒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含义区别并不明显,易造成混淆。

NO.3类型三:游戏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个别文字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8、精灵盛典VS精灵圣典在三七互娱公司、三七网络公司诉千骐公司等一案中,原告三七互娱公司持有第23788086号“精灵盛典”商标,并将其授权给三七网络公司使用在《精灵盛典》游戏中,被告千骐公司等运营《精灵圣典》游戏。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的读音一致,文字仅有一字之差,字体相近,整体结构并无显著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二者构成近似9、全民突击VS全民突袭

在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浩歌通途公司等一案中,腾讯科技公司持有第13744856、13759155号“全民突击”商标,并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在《全民突击》游戏中,被告浩歌通途公司等运营《全民突袭》游戏。

法院认为“全民突袭”与“全民突击”仅一字之差,而且,“突袭”与“突击”为近义词,从文字组合、词义、发音等方面进行对比都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全民突袭”游戏与腾讯游戏均为射击类手游,容易在相同的用户群体中造成混淆。

NO.4类型四:游戏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虽文字构成有区别,但含义近似10、热血江湖VS十年热江在中清龙图公司诉名通公司等一案中,原告中清龙图公司持有第18601911号“热血江湖”注册商标,获得第5793446号“热血江湖”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并将相关商标使用在《热血江湖》游戏商,被告名通公司等运营《十年热江》游戏。

法院认为“热江”、“十年热江”中虽仅有“热江”二字与涉案商标“热血江湖”相同,但中清龙图公司在针对涉案游戏的宣传推广中亦有“十年热江”的宣传语或以“热江”指代涉案游戏加之,涉案游戏与被诉游戏均为角色扮演类手机游戏,而证据显示亦有用户对两款游戏实际产生了混淆,故被诉游戏在游戏名称、游戏服务器中使用“热江”“十年热江”,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游戏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被诉游戏与中清龙图公司之间有特定联系,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网络游戏领域中,关于商标近似的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与讨论(一)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商标近似认定的影响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大,在游戏领域中,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对商标近似认定的影响与其他案件并无明显差异,此处不再展开。

但游戏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则是学术界及具体案件中颇具争议的焦点游戏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性在于,游戏名称通常是对游戏类型、内容等特点的概括,使玩家通过游戏名称能够大致推断出这是一款什么游戏,因此,原告注册商标文字的固有显著性经常在诉讼中遭到质疑。

在全民突击VS全民突袭一案中,被告辩称突袭游戏是射击类游戏的代名词,法院认为“全民突击”、“全民突袭”文字组合的字面含义与网络游戏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存在紧密联系,具有显著性在(2022)京73民终77号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诉纵艺公司一案中,对于“消消乐”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的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的通用名称通常为“消除”或“三消”,且原告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规范、长期使用“消消乐”商标,对于侵权行为积极维权,最终认定“消消乐”具有显著性。

在(2021)粤0106民初39100号哆可梦公司诉完美世界公司等一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大陆”二字作为常用地理名词,是常用的游戏元素,不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笔者认为,判断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根本在于该标识能否被作为商标识别。

由于游戏类型、玩法、元素的重合,游戏从业者在命名游戏时难免会使用该游戏类型较为常见的文字,游戏领域消费者也不会根据这些文字识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例如,在模拟经营游戏中,“庄园”、“城堡”、“小镇”等属于常见的游戏场景,在音乐/舞蹈类游戏中,“律动”、“节奏”、“音符”等属于常见的游戏元素,在游戏名称包含上述文字时,应当结合文字组合整体判断原告注册商标显著性程度。

在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时,不应机械地基于游戏名称常见词汇重合即判断商标近似,而应当施以游戏领域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与判断力,遵循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的原则,给予原告注册商标与其显著性相适应的保护范围。

(二)如何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考虑到网络游戏常见的武器系统、架空元素以及夸张性表达手法,在他人注册商标基础上添加或替换刀剑、战斗、传说、绝世等游戏元素内容或描述性、修饰性词汇时,被诉侵权标识无法产生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分的含义,容易被认定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

在逆水寒VS逆水寒剑一案中,被诉侵权标识添加的“剑”是游戏中常见的武器名称,显著性较低,同时原告运营的《逆水寒》是一款武侠战斗类游戏,游戏元素涉及剑类武器,被诉侵权标识“逆水寒剑”与原告注册商标“逆水寒”并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在蜀门VS绝世蜀门一案中,法院指出被告使用的“绝世、传奇和情缘”这类用词易让人联想到是对一款较为经典游戏的溢美描述,从而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近似在精灵盛典VS精灵圣典一案中,虽然“盛典”与“圣典”在字面上含义相差较远,但原告《精灵盛典》是一款魔幻竞技游戏,包含了神圣与邪恶对抗的题材,被诉侵权标识“精灵圣典”无法产生与原告商标“精灵盛典”足以区分的含义。

(三)游戏类型、玩法、端口是否为判断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因素游戏类型、玩法、端口经常是原告主张混淆或被告主张不混淆所提及的考虑因素之一在主张混淆的情况下,部分法院在论证时会考虑因为两款游戏均为同一类型游戏如均为射击型游戏而更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而在主张不混淆的情况下,游戏类型、玩法等不相同的理由难以获得认可在魔域VS決战魔域一案中,被告极致互动公司辩称“决战魔域”游戏与“魔域”游戏的操作方式、内容等存在区别,游戏玩家不会将两款不同的游戏相混淆。

但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在本案中,被诉游戏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都属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这一服务;另一方面,极致互动公司将其游戏名称命名为“决战魔域”,并在游戏的初始页面上予以显著标示一旦网络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决定进入“决战魔域”游戏,无论在具体的游戏操作过程中是否能够认识到两款游戏是由不同且无关联的主体提供的,极致互动公司都已经获取了网络流量利益,相应地也就造成对网龙公司的损害。

在网络游戏领域中,游戏厂商针对同一款游戏更新不同版本,是十分常见的做法,在更新的版本中,游戏的设定背景、玩法常有变更,以知名动作冒险类游戏《刺客信条》为例,该款游戏曾发售多个版本,每个版本的主角处于不同的年代,游戏背景包括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美国独立战争的美国,不同版本为主角设计的剧情也千变万化。

同样地,网络游戏登陆多个平台亦是十分常见,游戏厂商通常是先针对一个端口进行开发计划,再视游戏收益、市场反馈等情况决定是否开发多端口登陆,以《永劫无间》为例,该款游戏网页端上线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市场反应十分优秀,网易后续在2024年7月25日上线《永劫无间》移动端。

正是由于网络游戏的迭代性、多变性,游戏玩法内容、端口的不同无法否定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四)被诉侵权游戏的攀附意图对判断商标近似的影响在实际运营中,被诉侵权游戏若通过改变字体、不当宣传、设置误导链接等方法故意误导消费者点击、下载游戏,亦有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商标近似的判断。

在英雄联盟VS英雄撸联盟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被控侵权游戏运营界面中显示的“英雄撸联盟"单独将“撸"字字体放大,而其余“英雄联盟"四字字体及颜色均相同,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控侵权游戏与两上诉人运营的《英雄联盟》游戏之间存在关联,从而产生混淆。

实际上,《英雄联盟》游戏的英文名称为《League of Legends》,简称“LOL”,有相当一部分中国玩家将其戏称为“撸啊撸”,笔者认为,被告在“英雄联盟”基础上添加“撸”字,确有攀附之疑在(2021)粤73民终2608号网易雷火公司诉千骐公司等一案中,原告网易雷火公司是《逆水寒》游戏的独家运营商,获得网易公司许可使用第13750648号“逆水寒”等注册商标,被告千骐公司运营《易水寒》游戏。

若单纯比对被诉侵权标识“易水寒”与原告商标“逆水寒”,两者首字字形不同,仅观察商标本身难以构成近似但在本案中,原告举证被告将“逆水寒”、“逆水寒手游”作为关键词用以推广“易水寒”网络游戏,此种行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侵权标识“易水寒”与原告注册商标“逆水寒”构成近似。

笔者结语认定商标近似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思考过程,除比对商标本身构成元素之外,亦要考虑被诉侵权标识以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被诉侵权标识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在双方商标均为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要充分考虑网络游戏市场实际,合理认定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双方标识是否作为商标性使用,以网络游戏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判断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是否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避免机械认定商标近似。

同时,网络游戏发布、宣传手法的多样性也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充分细致考虑被诉侵权标识使用方式是否容易误导消费者对于游戏厂商而言,游戏本身的精致度与可玩性才是产品能够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命名游戏时,应当充分进行合规核查,避免侵权风险。

案例文号: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3民终3130号民事判决书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闽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9)沪73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5、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9)沪73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6、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06民初38954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73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8、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06民初37480号民事判决书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6)京73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

1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73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联系我们

-END-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网站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