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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看最新一期《“游”法可依》。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聚焦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问题,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在第104期的《“游”法可依》当中,杨杰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带来——《2021年度网络游戏侵权诉讼精选案例(下)》。
在上期的“游法可依”中,我们从杨杰律师团队发表的《2021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白皮书》中精选了5件对游戏行业具有典型参考意义的年度侵权案例,本周我们将从白皮书中摘取最后5件2021年度网络游戏侵权诉讼精选案例。
鉴于篇幅有限,我们从本年度白皮书中精选出以下年度案例,供大家了解如欲获取《2021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白皮书》全文,请按文末指引联系获取【案例六】“叉叉助手”外挂案【案号:(2019)渝01民初677号】。
入选理由:非法经营游戏外挂脚本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情回顾:“一起来捉妖”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的首款AR探索手游2019年4月,被告广州游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顺公司”)在其运营的叉叉助手手机APP与叉叉IPA精灵手机APP中提供大量游戏脚本,可以在“一起来捉妖”游戏中实现“虚拟定位”“自动捉妖”“自动敲鼓”等腾讯公司明确禁止的游戏行为,以实现快速达成游戏成就的目的。
此外,游顺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大肆宣传推广前述两款APP,提供有偿下载服务腾讯公司认为游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其自身获利巨大,不仅对腾讯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和负面声誉影响,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元2021年4月9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游顺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万元案例评析:本案聚焦于开发、销售游戏非法辅助脚本盈利的行为,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追究脚本提供方的民事责任。
因本案被诉行为与另一刑事案件牵连,法院首先分析了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即是否需要“先刑后民”对此,法院认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与刑事案件所要调查的并非“同一事实”,且腾讯公司起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包括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在内的竞争利益,刑事案件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安全性不受侵犯,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具有中止审理的必要性。
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法院从三方面展开分析:一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是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可责性;三是被告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法院认为新的经济模式下判断经营者竞争关系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就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就本案而言,被告使得游戏用户可以在其开发运营的叉叉助手系列手机软件上运行非法辅助脚本接入腾讯公司经营的涉案游戏,这种寄生于涉案游戏的经营行为,使得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与此消彼长的损益关系,从竞争利益角度看,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被诉行为的可责性比较明显,一方面,被告通过提供非法辅助脚本,使用户运用破坏游戏规则的“辅助功能”,干扰了游戏资源投放的平衡性,影响了游戏内玩家之间竞技的公平性,也损害了其他正常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非法辅助脚本导致使用该脚本的玩家无需再向腾讯公司购买相关道具,大大降低玩家对涉案游戏的金钱投入,抢夺了腾讯公司的交易对象。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脚本类程序对所寄生游戏的破坏性会打击正版游戏开发者和运营者的积极性,减损游戏盈利,降低整个游戏市场的产出效能和创新性,具有可责性而对于被告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的问题,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对信息提供储存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而本案中,因被告并非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提供非法辅助脚本运行所需引擎,在接到通知后不仅未删除非法辅助脚本,反而以隐秘方式持续推广销售其叉叉助手系列手机软件与涉案游戏非法辅助脚本盈利,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
综合以上原因,法院认为游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例七】“王城英雄”&“热血传奇”之争【案号:(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入选理由:确立一种新的游戏整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
案情回顾: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营的《王城英雄》游戏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著作权侵权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公式,但在两款游戏进行比对时,鉴于游戏内容的复杂性,以什么范围的游戏内容作为两款游戏的比对基础往往是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确定了一种明晰的游戏内容比对方式。
法院认为在各方均认可两款游戏低等级内容作为比对基础的情况下,确定《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以及《王城英雄》前250级的游戏可作为两款游戏整体上是否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内容法院首先从作品性质出发,认定《热血传奇》构成类电作品,再进一步进行判断。
实践中,对于类电作品的比对一般都是直接比对整体画面,但是对于《热血传奇》这类多人在线的网络游戏而言,在非挂机状态下,因用户选择和调用不同的游戏资源,将再现出不同的丰富多彩的连续活动画面,包括不同的画面细节、人物外形、动作姿态、技能释放效果等,且伴随着游戏进程的推进,玩家之间的互动不断,游戏整体画面在某种意义上讲难以穷尽,因此涉案两款游戏无法像传统电影作品一样对画面进行逐帧比对,必须结合游戏自身的特点找到判断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
法院认为,对于网络游戏而言,玩法的具体设计是网络游戏的核心与灵魂,亦是此游戏区别于彼游戏之所在玩家进入游戏后,为了获得胜利,会努力学习不同的角色技能、了解熟悉各类人物属性,这些具体设计是玩家沉浸于游戏之中的重要因素,尽管玩家的交互行为会带来游戏画面的难以穷尽,但是游戏的具体玩法设计是恒定的,不同游戏之间是否会给玩家带来相似的操作体验,关键在于玩法的具体设计是否相似。
因此,在对游戏画面难以逐帧进行比对的情况下,法院将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作为游戏的基本表达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并从从场景、角色、战斗模式、任务主线、其他特殊设计方面进行了细致对比,鉴于原被告游戏存在相似的部分,大多属于此类游戏的常规设计、通用、有限的表达,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或属于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游戏属于对原告游戏进行了合理借鉴,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案例八】“8868租号”平台侵权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0834号】入选理由:提供游戏账号出租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情回顾:原告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运营《英雄联盟》《穿越火线》《QQ飞车》《逆战》《王者荣耀》等网络游戏并享有相关著作权。
腾讯游戏用户系使用QQ号或者微信号进行游戏登录,且在接受原告游戏服务时受《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QQ号码规则》《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束,不得将账号出租、转让或售卖给非初始申请注册人。
被告聚好玩公司在其主办并运营的“8868租号”网站及app上,组织、诱导、帮助他人出租、出借原告的游戏账号,从中抽取佣金、收取提现费用获利,并以此吸引用户下载使用其产品;被告水煮公司为上述网站及app的收款方,且为聚好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其业务的开展提供支付支持。
同时“8868租号”平台还使用了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形标识、美术作品基于上述事实,腾讯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诉讼,索赔300万元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案例评析:游戏账号出租侵权纠纷是近年来较为新型的纠纷形式,伴随着未成年人“防沉迷政策”、个人信息及数据权益保护等议题受到关注本案对游戏账号出租行为进行了定性,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游戏账号引发的热门议题对于被告聚好玩公司及水煮公司提供游戏账号出租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回应:
首先,对于腾讯公司用户协议关于“不得将账号出租、转让或售卖给非初始申请注册人”约定的效力,法院并未进行正面直接的回应,其更多是从侧面进行认定如《8868租号服务协议》也存在类似约定,8868租号平台曾就出租腾讯体育会员、腾讯动漫会员账号一事发布致歉公告,据此认定前述约定有效,被告具有主观过错。
其次,从行为正当性及获益角度来看,被告通过在其租号平台设置抽奖、平台奖励、扶植政策等手段鼓励原告游戏用户违背与原告之间用户协议的约定,将其游戏账户置于其运营的涉案出租平台中进行出租,从中收取佣金和提现手续费。
最后,从行为结果来看,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游戏注册用户数量减少,用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概率下降,并且造成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的游戏水平与账号信息不一致,破坏了原告游戏的平衡性、公平性和用户体验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提供游戏账号出租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规模、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30万元。
此外,对于被告在提供游戏账号出租服务时使用原告美术作品的行为,因原告证据显示相关图片系由游戏账号的实际出租者上传,被告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就具体的侵权链接通知过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依据“避风港原则”认定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九】“5G芝麻”侵权案【案号:(2020)粤0192民初20405号】入选理由:5G云游戏平台侵权但收集用户游戏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情回顾:原告腾讯公司经授权取得《英雄联盟》《QQ飞车》《逆战》《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的著作权。
同时,腾讯公司也在开展游戏云平台业务,如START云游戏、腾讯即玩、腾讯先游等被告祺韵公司在其运营的“5G芝麻”平台(包括PC端、手机端)未经授权预装腾讯公司的网络游戏,使用户可以在PC端、手机上模拟按键,对游戏进行操作。
此外,祺韵公司还在其运营网站上以腾讯网络游戏为亮点,宣传推广其云游戏业务被告优视公司则负责提供“5G芝麻”app的下载和分发服务腾讯公司基于上述事实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祺韵公司、优视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20万元。
2021年6月15日,一审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祺韵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并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评析:本案是业界第二起云游戏平台侵权案件,除基本的著作权侵权外,本案还涉及用户数据权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区分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从数据权益正当性及手段正当性两方面划定行为边界,为数据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提供了有效指引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上,法院认为祺韵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网络上下载涉案网络游戏软件上传到“5G芝麻”平台,使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或指令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致使社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获得并运行涉案游戏,侵犯了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上,法院对腾讯公司的主张分别进行说理:第一,祺韵公司是否实施了与腾讯公司的混淆行为腾讯公司主张涉案网络游戏在祺韵公司的云游戏平台上运行,有可能造成用户认为祺韵公司得到其授权,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等,致使用户混淆,但法院已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评价。
第二,祺韵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破坏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腾讯公司认为祺韵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专条”的规定,妨碍、破坏了腾讯公司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
但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仅陈述祺韵公司的行为会造成用户游戏体验感的下降,及增加协助用户进行游戏账号验证和解除冻结等成本,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第三,祺韵公司关联腾讯公司游戏用户账号及个人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腾讯公司认为“5G芝麻”平台会采集用户的个人历史游戏信息,记录用户在该平台上启动的游戏,并保存游戏数据,因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规定法院认为,对于用户因注册、浏览、交互式参与等行为而在平台上留下的原始数据,不宜因平台主张利益就当然对其进行保护,否则将导致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
腾讯公司收集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祺韵公司收集这些原始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理由如下:首先,在这些数据形成过程中,用户起主导作用,案涉数据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
其次,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收集的专有权利最后,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祺韵公司收集游戏用户相关数据的行为,妨碍了其对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响案涉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因此,祺韵公司关联腾讯公司游戏用户账号及个人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腾讯公司还主张优视公司提供“5G芝麻”app的下载和分发服务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认为,腾讯公司未能证明优视公司与祺韵公司之间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明知祺韵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而仍然提供网络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帮助情形,而优视公司在收到腾讯公司的通知之后也下架涉诉软件。
因此,优视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综合涉案网络游戏的独创性及知名度,祺韵公司的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后果,腾讯公司的合理开支等酌定祺韵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金额为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案例十】亚拓士&娱美德传奇游戏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5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6号】
入选理由:为历久悠久的传奇之争画上句号案情回顾:娱美德有限公司、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为《传奇2》系列游戏的共有著作权人,本案系因《传奇2》游戏软件共有著作权人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针对在中国市场已独占许可给盛大公司(蓝沙公司)长期运营的《传奇2》网络游戏引入新的合作主体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利行使纠纷。
案例评析:该两起案件的案情类似,争议焦点均为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是否侵害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亚拓士公司阻止娱美德公司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理由是否正当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所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是著作权共有的一种类型,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其具体规则可概括为:共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共有人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共有人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属于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约定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法律规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据此,共有著作权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提供与权利行使有关的具体信息;他方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其他权利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共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已经达成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以及根据双方约定使用《传奇2》著作权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对外、对内效力,应当作为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并与亚拓士公司协商行使共有著作权的基础。
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在2012年12月共同出具给盛大公司的《声明》,双方已经达成管理、使用共同著作权的约定,且该约定已产生对外效力,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及新增授权的要求,与双方内部约定不符,与基于该内部约定所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存在冲突。
娱美德公司隐去交易相对人信息单方推进新增合作主体授权的行为侵害了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据此,亚拓士公司阻止新增授权的理由正当,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年度白皮书的获取方式】上述案例来自于杨杰律师团队编写的《2021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白皮书》,白皮书以2021年度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已下发的侵权诉讼判决为调研基础,通过起诉主体、管辖分布、侵权行为、判赔金额、败诉原因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来探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游戏行业各种纠纷的认知状况、审判规律及判决尺度,以期为行业内类似纠纷的发生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如欲获取《2021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白皮书》全文,请扫描以下微信二维码。
【关于我们】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部为广悦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专注在数字经济领域,为互联网及数字经济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团队规模超过20人,主要由在互联网行业有丰富经验和深入研究的资深律师组成团队自成立以来,为国内外超过100家互联网公司提供包括股权设计,投融资并购,数字产品合规评估,侵权争议解决在内的创新型商业解决方案,并致力于打造定制化、精品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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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慧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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