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兴善_震惊全国的十大冤假错案
这是一条血色的路,这是一个血色的历史。这是一支浩浩荡荡的队伍----前,不见去踪,后,不断来者,绵延不断,源
这是一条血色的路,这是一个血色的历史这是一支浩浩荡荡的队伍----前,不见去踪,后,不断来者,绵延不断,源远流长......不知道为何而来,不知道为何而去他们行走着血色的路,他们书写着血色的历史......他们是推动司法进步的里程碑式案件,正义终会来临,可能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而我却一直认为,迟来的正义本身,已经是非正义。
1.张氏叔侄案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驾驶货车从老家安徽歙县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冬,她经别人介绍搭叔侄俩的顺风车去杭州次日,王冬被发现死于杭州西湖区一水沟里而原本好意施惠的张高平、张辉没有想到,自己成为了重大犯罪嫌疑人;他们更没有想到,这只是叔侄俩命运跌宕的开始。
2.聂树斌案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当年9月23日,年仅20岁、略微口吃的嫌疑人聂树斌被擒获次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枪决2005年1月18日,一位名叫王书金的男子的出现,让已经沉寂近十年的孔寨村强奸杀人案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王书金交代,连同该案在内的4起奸杀案系自己所为。
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引起轰动从焊工到杀人凶手,从被捕到枪决,从生到死,聂树斌只经历了217天;然而,追寻真相与正义的脚步,却走了整整20年。3.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村民在监狱已经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透视这场血淋淋的冤狱悲剧,我们发现了赵作海明显不同于其他蒙冤者之处:虽然根本没有杀人,但面对法院的“故意杀人罪”判决,他却没有申诉!。
冤案之酿成让人愤恨,不申诉之举动更让人错愕。那么,到底是什么让这个“原本脾气很不好”的赵作海选择了逆来顺受……4.于英生案
2013年8月13日,因“故意杀人罪”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近17年的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释放冤狱始发于1996年12月2日上午,于英生的妻子韩露在家中遇害身亡当时,于英生的身份是安徽省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而此后十余年,他的身份只有一个——“杀妻者”。
哪怕,于英生其时是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哪怕,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出现了DNA鉴定意见和指纹鉴定意见这样的关键无罪证据……5.杜培武案
被警察吊打的警察 1998年4月22日9:00时,昆明警方“110”接到电话报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电脑开发公司门口停放了1天1夜的一辆微型车内发现两具尸体经查,女性死者是王晓湘,昆明市公安局警官;。
男性死者是王俊波,昆明市路南县(现名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两人都是被配发给王俊波的手枪所枪杀1998年7月16日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侦处《关于王俊波、王晓湘死亡时间推断的会诊意见》认为:“王俊波、王晓湘死亡时间距1998年4月22日12:。
00时尸检时40小时左右”即两死者是在4月20日20:00时左右被杀由于排除了抢劫和仇杀的可能,(当然,警方忽略了王俊波所佩枪支去向不明的事实)警方认定是情杀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警官杜培武成为唯一的嫌疑人。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9年11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这个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杜培武被投入监狱服刑用杜培武的话说:“除了刘律师(杜的辩护人刘胡乐律师)和我自己,没有人相信我是被冤枉的”此案似乎成为了“铁案”出乎意料的是,因为一起抢劫杀人团伙被破获,证实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系该团伙所为。
2000年7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决定再审杜培武案,7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判决披露后,引起了国内外新闻媒体的举世注目,杜培武案被媒体称为“惊天冤案” 6月21日和27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两名警官涉嫌对杜培武进行刑讯逼供一案。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指控两名被告———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宁兴华、政委秦伯联在审讯杜培武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原来警察也有被屈打成招的,更何况平民?“现在已经是3月底了,……我心里虽然清楚自己是清白的、无辜的,却只能眼睁睁地等着被冤死,而无法改变一审法庭主观枉断的结果……”“这到底是为什么?。
为什么?!我做鬼也不会放过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我到了阴间一定要找王晓湘问一问,到底是谁杀了他们?为什么要我来背这个黑锅?……”这是杜培武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在等待二审的煎熬日子里写下的遗书,这是一位妻子被杀、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身陷囹圄的丈夫所遭受的折磨,这是一个无辜生命在“走向”刑场之前的恐惧和哀鸣!
6.张海生案
在一起案情简单的强奸案件中,一位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的外乡人,却在被办案人员视作“定案铁证”、实则有重大瑕疵的辨认笔录下,成为了令人发指的幼女强奸犯!这个离奇曲折的冤狱故事发生在张海生身上2003年12月12日晚上11时,湖北省老河口市农民张海生到河南淅川县仓房镇串亲戚时,突然被淅川县仓房镇派出所的几个便衣叫去接受询问。
睡梦中被惊醒的张海生感到即诧异又惊慌,他更不知道,这一去,再回来已经是一年多的光景……7.李怀亮案
李怀亮冤案,是一起发生在中国河南的世间罕见的“刑事错案”罕见原因之一在于其颇为曲折的诉讼过程,案件曾遭遇检察机关三次退侦,法院两次不予受理、三次有罪判决和三次发回重审;罕见原因之二在于其曾一度因处理棘手而成为束之高阁的悬案,任李怀亮一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羁押却“无人问津”;罕见原因之三在于一份隐藏在案件背后、被网络曝光并迅速发酵的“死刑保证书”,据称,这是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对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亲属就绝不上诉、缠诉”的协议!。
8.佘祥林案
杀了活妻的杀人犯 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厅内座无虚席,参加旁听的有近百人数千名群众自发地围在法院门外,来自全国超过50家媒体的100多名记者来到京山原因是今天这里将要审理一起离奇的杀人案。
老实巴交的农民佘祥林站在被告席上,十一年前,他被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案由是他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张在玉最终由于证据不充分,又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侥幸逃过一劫今天,他再次听到的判决是,因为早已被他杀死的妻子张在玉又活了,所以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佘祥林的命捡回来了,但十一年的牢狱生活彻底改变了他和他家人的命运今年64岁的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佘母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
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 “活死人”张在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
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然而事情还不算完,2005年5月24日,一名当年参与办理佘祥林案的警察,现已任京山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的潘余均被发现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他是于5月21日被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带至黄陂区隔离审查的,24日中午,他在给妻子张银兰的电话中称:。
“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这成为他的临终遗言佘祥林在听到潘余均死亡的消息后平静地说:听到这个消息令人痛心,他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同时也表明,在当年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中,潘采取的手段属于“中等偏上”又是一个案中迷雾,当年被冤枉的佘祥林侥幸活下来了,制造这起冤案的警察之一却在冤情大白后“没办法”地死了,这里面,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因“涉嫌杀害妻子”沉冤11年,昭雪原因是“亡妻”突然“复活归来”;杨五香,佘祥林之母,在为儿子辩污的艰辛之路,因反复上访和申诉被关了九个月,出看守所后三个月去世;倪乐平,原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委会副书记,因携几位村民出具了一份“良心证明”,而从此被厄运改变了生活轨迹……潘余均,京山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教导员,当年佘祥林案件的经办民警之一,在冤案曝光后被调查专案组带走隔离审查,2005年5月25日,他被发现在一墓地内自缢身亡……
无论是“冤狱发生中”的一个个令人心酸悲愤的故事,还是“冤狱发现后”的一幕幕人们同样不想看到的场景,我们需要从中反思和警醒的很多很多……9.腾兴善案
一个比佘祥林更加悲惨的人 1987年4月27日早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边,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警方随即成立了“4•27特大杀人碎尸案”专案组上级公安机关要求限期破案,在对失踪人员的排查中,警方发现曾在麻阳县城“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石小荣离奇失踪,随后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
警方根据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特征,将疑凶的调查范围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不久,杀猪买肉的屠夫滕兴善进入了警方的视线,因为有人反映他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同年12月6日,滕兴善在自己的肉铺里被警方带走。
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给山东鱼潭县农民赵洁友为妻,1992年生育一双儿女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
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但是,滕兴善却无法获知这个好消息了,因为17年前他已经被处决临刑前,滕兴善没有像窦娥那样发任何誓言,他只是本能地大喊:“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他想挣扎着起来,但很快被强按住跪在地上。
他无限留恋地看着面前的青山绿水,然后绝望地闭上了眼睛“砰”的一声枪响,滕兴善倒在了草丛中今天,我们只能从他曾经说过的话来回忆他,“他们这样整我,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杀了人。
” 当时面对律师提出的案件5大疑点,警方未予任何合理的解释,只有冷冷的一句“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1.本案被害人(石小荣)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
办案人员则: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
”这是一份落款日期为1989年1月24日的《申诉状》,后面还附有当地上百名党员、干部及村民请求“枪下留人”的签名然而,4天后,滕兴善还是被执行死刑;然而,4年后,“被害人”石小荣“果然”复活回家;然而,直到15年后,滕兴善的女儿才从母亲处获知石小荣未死,这个惊天冤案方浮出水面……。
10.呼格吉勒图案
魂断十八岁的花季 1996 年4 月9 号晚8 点左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电话报案:在锡林南路与诺和木勒大街相交处的东北角,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发现一具半裸的的女尸。
报案人为呼市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呼格吉勒图和闫锋48 小时之后,警方确认报案的呼格吉勒图为强奸杀人凶手,并称犯罪嫌疑人对罪行供认不讳历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复核后,这位年轻人最终背负两个极恶的罪名赴死―――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
1996 年6 月10 日,也就是案发后61 天,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时年18 岁2005年10月23日,被当地媒体称为“杀人恶魔”、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在地毯式侦查中落网。
赵志红在落网后,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记者从内蒙古司法机关一位重要领导处得到一份13年前的笔录,该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
该笔录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网上搜索“冤假错案”,结果令人震惊文革时期的冤假错案就不必说了,仅仅是改革开放以来,每年的冤假错案就数不胜数那些否认程序正义,追求结果公正的左派们,这些血淋淋的冤案,哪一桩不是你们当初追求的“结果公正”?。
有很多人说,犯罪了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没有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并称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那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了,那确实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应该受到他自身触犯的刑法规定的惩罚,而不是任由公权力或个人随意的处置,以上的冤假错案就是最典型的证明,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都没有将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情节随案移送,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这都是客观存在的情况,那么现实中,如果我们身边的亲友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我们第一步应该干什么?。
一、首先要向羁押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四、如是刑事拘留立即聘请律师五、刑事拘留后立即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六、向犯罪嫌疑人寄送衣物和生活费下面针对以上六点简单总结一下具体的内容:其中涉及的时限:如留置盘问不得超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至48小时;刑事立案后传唤、拘传不得超12小时如拘传12小时后(留置盘问24小时后)还没回家,则应考虑是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如是治安拘留,则为不幸中万幸,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如是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现实中家属没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很多,如地址不明确,邮寄送不到或者案件特殊等,所以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
《拘留通知书》载明的罪名可以看出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大致范围并可大概判断出批准逮捕的最后截止期限;取保候审是重中之重,寄送的衣物也有特殊要求和限制
生病了要去看医生,遇见法律问题就要找律师,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现在就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可以让您能够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审查逮捕、取保候审改变强制措施、减轻罪责辩护等几项工作1、审查逮捕 在审查逮捕环节,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使得原本单一的办案主体和侦查思路有可能发生新的变化由于职责不同,检查机关与侦查机关的立场也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机关比侦查机关更为慎重。
因此,律师也有了相对更大的工作空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工作: 第一是罪疑方面,可以通过分析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实施犯罪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或者直接提出相反证据,以此使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第二是罪轻方面对于罪行较轻,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罚以及对于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初犯、从犯、过失犯、未成年犯、接近成年犯、老年犯(75周岁以上),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具有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不会发生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对于建议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工作主要围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展开,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以及捕后,律师还可以针对羁押必要性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审查的辩护意见。
相关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改变强制措施 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的几种常见状态,可以着重予以研究分析,提出不予继续羁押的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审查采纳3、减轻罪责辩护 侦查阶段是一个相对不确定的状态,律师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进展不断调整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中当事人死亡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不是当事人所为等,律师可以提出要求侦查机关撤案的辩护意见 二是在侦查终结前,对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主犯与从犯,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案情,提出相关意见:。
首先对于行为本质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仔细区分系犯罪还是普通违法,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理予以解决 其次对于罪名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评价,是否存在认定责任过重,是否应当调整为相对轻罪名。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建议办案机关有所比较,确定是否有可能系从犯,是否应当降低排位顺序 侦查阶段,对于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如果没有律师介入进行辩护,侦查机关很容易就会忽视掉,非常不利于当事人的刑责确认。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后,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相比于侦查阶段,律师在该阶段进行的工作和权限有所增加包括可以查阅所有案卷;可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实践来看,律师在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只要方法得当、有理有据,一般均能够较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相反的,如果把所有的辩护观点、证据均放置在审判阶段,非常不有利于当事人。
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案件定性、证据合法性审查、量刑建议1、案件定性 对于一个涉罪行为的定性,其实质就是分析该行为是否构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罪重还是罪轻?在侦查机关之后,检察机关起到把关,律师看到的问题,检察官有可能会看到,也有可能没看到,对于行为是否构罪,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在案件定性上,律师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证据审查方面 第一,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必要和相当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是证据证明当事人确有犯罪的行为,且证据不是单一、少量或者碎片化的,律师可以以构罪要件为基础,在案卷中寻找、核实证据,并可拟制控诉机关可能会搭建的证据体系,若发现在卷证据根本无法形成证据锁链,或者关键环节有缺失,则有理由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第二,看定罪证据是否存在疑问,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即考察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构罪证据不能仅看"有没有",更要关注实质"行不行",这与刑法探究、评价行为之本意不谋而合律师要结合程序正当性与否,进一步查明相关证据的"三性",及时向控诉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的辩护意见,如客观性证据,若不能与案件本身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即使是真实的,亦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第三,看定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合理排除证据矛盾往往出现在不同的言词证据,或者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如果现有证据相关矛盾确实存在,且控诉机关无法解决的,律师当然指出矛盾的所在,并可提出不予采用或者不能定罪的辩护意见。
第四,看案件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合理怀疑应当是普通人、正常人符合逻辑、有线索或者事实支撑的怀疑,如一案件中,有可能是当事人做的,也极有可能是其他人做的(当然这种可能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那律师就应当提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当然,同时需要相应的依据或者线索支持。
第五, 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常理所有事实的最终认定均应该为普通的社会大众(或者说普通正常人)所接受,如果在逻辑常理上站不住脚,违反基本的社会观念或经验法则,对当事人赋予过高的法律期望或要求,则案件就可能存在问题,要以普通人的看法为切入点,仔细分析案件认定的合理性,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或者似是而非的情况要作出符合常理的判断,进而提出当事人不可能或者是在无奈选择下的行为,不应为作为犯罪或者仅属于轻度违法行为的辩护意见。
2、 证据合法性审查 自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就成为各方都十分关注的焦点虽然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即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但实践中,侦查机关主动"排非"的案例极少在司法实践中,检查机关由于其法定的监督职能和业绩考核的需要,往往会有较大的"排非"动因。
因此,律师只要注重方式,有线索、有所指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都有极大可能获得采纳 如果相关证据能在起诉前就被排除,则控方需重新考虑犯罪是否构成,以及证据是否充分有效实务上,法院对于已经公诉的案件,不会轻易宣判无罪或者罪轻,通过提前沟通、论证,促使控诉机关自我检查、清理、排除证据,并因此由内而外的动摇控诉体系是有效保障当事人手段。
3、量刑建议 通常情况下,量刑是在定罪前提下再具体展开所谓量刑建议,主要就是针对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量刑提出建议,供其参考、评析实践中,控诉机关和律师均可提出,但如前所述,系主要在审判阶段提出,且就结果来说,控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对更容易被审理者所采纳。
目前检察机关可以在公诉时就部分罪名的量刑一并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必须予以重视并作参考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着重就量刑问题与检察官做好沟通,使其听取相关意见,通过控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获取有益的辩护效果。
(1)提出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律师可以依照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宽的规定,结合各地省高院的实施细则,向控诉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案件存在相关情节,亦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对于已经能够基本确定构罪,且无法免除刑罚的当事人而言,适用缓刑有着实质和十分重要的意义只要法院的宣告刑可能是三年以下,且符合适用缓刑和社区监管条件的,均有可能适用缓刑。
因此律师要在案情的基础上,将各种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予以梳理比较,建议宣告刑在三年以下,同时向控诉机关提出可通过社区矫正、家庭、社会帮助及自我改造的方式来更好地执行刑罚,即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争取当事人的权益,减少社会矛盾。
三、审判阶段 法庭审理阶段,是集中展现辩护意见的环节在此阶段,律师应当全面审查审判程序和实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努力达到有效辩护1、程序正义 审判阶段,律师应当主要就管辖权、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1)管辖权 第一,要审查是否系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提交审理,进而提出管辖不适格的辩护意见 第二,要审查是否存在《刑诉法》第16条第2、3、5、6项规定的情形,进而提出不符合审判条件的管辖异议辩护意见。
第三, 要审查是否系裁定撤诉后无新事实、新证据而再次提起公诉,进而提出有违"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的辩护意见 第四, 要审查是否依照级别和地域管辖进行公诉,进而提出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
在个别时候,存在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为把控结局,人为降低审级或不合理指定管辖进而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形,律师应适时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辩护意见 第五, 要审查是否还存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如涉及法院院长回避时,律师应当提出另行管辖的辩护意见。
(2)回避 律师要了解到法庭是否及时、如实告知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员的身份,对于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尤其是可能侵害当事人权利的,如已作为侦查人员的又再次作为检察人员、鉴定人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并要求法庭依法审查的辩护意见。
(3)非法证据排除 在审判阶段提出与其他阶段提出的目的一致,但效果不同人民法院是对证据合法、采用与否有权作出终局裁决的机关鉴于非排程序在实务中启动的难度,律师应当准备好具体的线索和材料,并可将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同时告知给法院,供其参考。
目前,对于因刑讯逼供的启动非排程序相对容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1款,已将原有争议的"冻、饿、晒、烤、疲劳讯问"视之为与刑讯逼供相当的方法的范畴,并有相关案例可以借鉴。
而对于采取威胁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围绕以暴力或者非法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对于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围绕是否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等方式进行欺骗,并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的;
对于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围绕是否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是否存在指供等方式获取证据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要满足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不能不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条件,然而实践中排除则相对较难。
2、实体正义 审判阶段的实体性辩护意见,主要分为直接辩护意见和间接辩护意见 所谓直接辩护意见,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直接向法庭陈述、表达自己对于案件实体的法律观点、看法和具体建议,主要包含法庭调查环节的质证、举证和法庭辩护环节的发表辩护词等。
(1)质证 质证是对控诉机关所提交证据的辨析和评判凡是定罪的证据,均应满足"三性"原则,律师应从证据力和证明力两个维度展开辩护,一是分析证据是否系真实的,二是分析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存在内在关联,三是分析证据是否系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进而找出单个证据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的问题,发现证据体系的漏洞与不足,提出合理怀疑,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质疑,发表辩护意见,削弱控诉方的指控观点,为法庭正确认定证据效力提供参考。
(2)举证 举证是律师自己向法庭提交证据以此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的主要功夫应在于前期的调查取证,对于控诉机关出示的有罪证据,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加强辩方力度,以此动摇法官对指控事实成立的心证,对于控诉机关事先掌握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但未提供出示的,律师可以申请法庭予以调取。
(3) 辩护词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律师行驶辩护职责的终极体现,亦是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法律文书,要重点阐述控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依据证据材料中的错误性和不合理性,应在辩护词中如实反映出案情的基本发展脉络和存在问题之处。
尽管简明,但不遗漏,确保案件事实认定与焦点论证清晰,不遗漏关键内容,不以偏概全 辩护词中的"辩护人认为"部分系关键内容,其主要体现辩护人对案件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尤其对于存在争议,需要辩护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说理论证,通过对案件证据与事实的分析认定,对控方的意见给予相应的确认或反驳,同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基础上,考量当事人各种行为情节对审判机关提出具体辩护意见。
所谓间接辩护意见,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运用不同的辩护技巧,通过他人的表述,间接地向法庭表达自己的相关专业意见主要包含发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 律师还通过发问被告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寻求间接表达辩护意见。
发问或者交叉询问,是实务中较为有效的辩护方法通过他人的回答得到相应的证据,进而引出律师意图表达的相关意见,相比可能更有说服力,更亦被审理者所听取和采纳实践中看,只要律师事先研究好案情和证据,所问问题得当、有针对性,往往能找到指控事实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之处,并以此阐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起到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
总之人生道路千万条,守法是底线,敬畏生命,敬畏法律,珍惜拥有的一切,不断的奋斗,真的有失足的一天,也要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有侥幸心理,要向下图一样去自首,从而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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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慧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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