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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_什么是法律逻辑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法律逻辑_什么是法律逻辑

 

法律与逻辑的关系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课程内容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 命题(一) ——简单命题第四章 命题(二) ——复合命题第五章 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 演绎推理(一) —— 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 演绎推理(二) —— 复合命题推理

第八章 归纳推理第九章 类比推理第十章 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 论证(自学)第十二章 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 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 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 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 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孙中山先生把logic意译为理则学,即“思想之门径,诸学之规则” 20世纪30-40年代,“逻辑”的译名才逐渐被我国逻辑学界接受并使用2、“逻辑”的一般含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一般指如下四种含义:。

(1)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2)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3)指人们思维的规律、规则;(4)指一门研究特定对象的科学, 即逻辑学二、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学的产生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2000多年历史;源于当时论辩风气的盛行和科学的发展。

三个发源地:中国、印度和希腊1、中国春秋战国时代逻辑思想大为发展出现了:惠施、公孙龙、墨子、韩非子、荀况等逻辑学家以《墨经》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墨子:(公元前479-前381年)2、印度印度逻辑学称为“因明”。

主要著作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3、古希腊逻辑学的主要诞生地对逻辑做了最全面的研究——最有建树的是亚里士多德,其著作《工具论》被尊称为“逻辑学之父”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渊博的学者。

(二)逻辑学的发展(17~18世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进一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充实了亚氏逻辑培根:《工具论》(归纳)、穆勒:《穆勒名学》(探求因果联系方法)、康德、黑格尔逻辑康德第一次使用了“形式逻辑”这一名称。

康德:(1724—1804)德国哲学家(三)现代逻辑的诞生与发展(18~20世纪)1、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用数学方法处理演绎逻辑的思想——数理逻辑奠基人2、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数学家布尔建立了“逻辑代数”,莱布尼兹思想变为现实。

数理逻辑的早期形式3、20世纪初,罗素、怀特海巨著《数学原理》出版,数理逻辑(符号逻辑)成为新学科4、20世纪40年代后,数理逻辑迅速发展,多值、相干逻辑、优选逻辑等出现莱布尼兹(Leibniz,1646—1716)是一个千古绝伦的大智。

罗素(Russell, Bertrand Arthur William ,1872-1970)5、辩证逻辑诞生与此同时,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从另一个角度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他们基于传统逻辑只研究形式,没有把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统一起来,注重思维的确定性而抛开了思维的辩证性,出现了辩证逻辑。

主要代表人物:黑格尔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德国最伟大哲学家之一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四)逻辑学交叉学科的出现 ——法律逻辑的产生。

法律从产生就与逻辑具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法律逻辑”概念的提出却较晚“法律逻辑”最早是由德国逻辑学家克卢格于1951年在其著作《 法律逻辑》 一书中提出它属于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法律逻辑新趋向——法律逻辑法理化倾向(解决非单调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思维的特点及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1、思维的特点 (1)思维与语言不可分割;(2)思维是有规律的;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形式)、基本规律及一些逻辑方法。

(1)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具有不同内容的思维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形式结构思维的形式结构包括:①概念:其形式可以用 S、P、M等符号表示② 判断(命题)其形式可以用:“所有的S都是P” 等表示③推理

从语言上看是句群,而从逻辑上看是推理,其形式可以用:所有M是P,所有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 表示任何逻辑形式都包含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逻辑常项:思维的形式结构中不变的部分,即在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

逻辑变项:思维的形式结构中可变的部分,即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中不管代入何种具体内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任何思维的形式结构都包含逻辑常项和变项:例如:所有S都是PS和P---变项:它我们可以用任何一个概念去代换。

“所有”和“都是”---逻辑常项:在相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其含义是不变的思考:1.什么是逻辑常项和变项?2.把不同的思维形式区别开来的关键是什么?(2)思维的基本规律 普通逻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是为了在思维中有效地应用各种逻辑形式,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和准确地表述自己的思想,而要达到此目的,还需要思维的基本规律做护航。

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3)逻辑方法逻辑方法是达到认识目的的手段,是认识的工具普通逻辑研究的简单逻辑方法包括:定义、划分、限制、概括、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假说、论证等方法二、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

1、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是研究 法律思维的主体在司法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主要包括:法律概念及其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假说及法律论证等2、法律逻辑学的具体研究对象(1)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与法律思维方法。

a.以普通逻辑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b.由法律思维基本形式所衍生出来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方法如法律概念的定义、划分及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中要遵循的基本规律、规则;法律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现象等。

(2)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与法律运作过程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取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方式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决定的归纳(包括类比)推理思维模式、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决定的演绎推理思维模式法律运作过程:包括思维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两部分。

形式合理性一般指法律思维过程及方法符合逻辑规律、规则;实质合理性是指法律思维内容合法且合理合法即符合现行法律规法;合理一般是指合乎情理,主要指在法律存在缺陷(没有明确规定)或内容出现分歧时,司法主体如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实现法律价值(公平、正义、效率、利益等)。

注:一般来说,形式法律推理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实质法律推理适用于法律疑难案件,三、法律逻辑学的性质1.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性质的科学2.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3、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客观性的科学。

第三节 司法工作者学习法律逻辑的必要性1、准确地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保证适用的法律具有确定性、一致性、一贯性2、保证法律思维活动的严密性、论证性首先,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既要遵循立法原则及政策,还要讲究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一致性,要合乎逻辑。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既是运用法律推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出裁决的过程,也是对裁决接结论进行论证的过程3、提高法律执业者的论辩能力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论证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合法性。

另一方面,还要反驳对方的诉讼意见和理由第二章 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概念在法学中有重要的意义:1、承载和储存立法者的意旨和价值观;2、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3、提高法律效率为实现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要求法律概念应尽量清楚准确。

教学要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概念的种类概念外延间的关系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第一节 概念的概述一、概念1、概念 ——通过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指称的思维对象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意识的;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可以是现存的,也可以是已逝或将来出现的;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事物的性质、关系等。

属性:事物的性质及其与其它事物间的关系,统称为事物的属性(1)本质属性(特有属性):决定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它事物的属性(2)非本质属性: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2.概念的特征抽象性概括性

3.概念的作用(1)巩固人们的认识成果(2)用来指称思维对象二、概念与语词的关系1.概念与语词的关系联系: 概念和语词是不可分割的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物质载体或外壳区别:(1)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思想内容,是认识的结果(具有抽象性)。

语词是表达事物或概念的声音、笔画和符号,能直接感知(具有形象性)(2)任何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 实 词:表达概念 虚 词:基本不表达概念(3)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的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

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情况下,可以用 来表达几个不同概念例如:“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拘留的期限也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7日,最长为11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5日以下(4)概念是思维现象,带有世界性,全人类性,属于逻辑学研究的对象;语词是语言现象,带有民族性、地区性,属于语言学研究的对象。

2、把握概念与语词关系的意义(1)了解概念与语词的对应关系,有助于区分事物,准确使用概念(2)了解概念与语词的非对应关系,可以在不损害概念本意的前提下,使概念的表达形式多样,克服文章枯燥乏味的毛病三、法律概念及特点

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权威性概念 例如:犯罪、法人、罚金等2、法律概念的特点(1)客观性法律概念是人们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抽象而形成的,是人们对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的行为的认识成果的总结。

(2)规定性它是立法者根据立法旨意,对需要通过规范形式予以保护或禁止的行为的反映①理解或陈诉法律条文中语词表达的概念时,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不能凭自己的理解作任意解释②在法律概念的表达中应避免“多词同义”现象。

第二节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内涵1、内涵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特有)属性它指得是“什么是”,是概念质的方面表达式:“A” =具有性质T的B类 “性质T”指的就是概念的内涵2、法律概念内涵的特性(1)认识性

通过对象间性质的比较而确立的内涵是被人们认识了的本质属性例如:鸟是具有角质的喙、无牙齿,体外被覆羽毛,前肢为两翼,能飞翔的脊椎动物(2)规定性是人们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规定的方式确定的内涵例如:1、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取的在某一特定市场、某一商品类型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识权。

2、《发明奖励条例》中规定,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2)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例如:(1) 1979年《刑法》关于犯罪人的条件,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2)关于“成年人”的规定大陆的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年满20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法国民法典》则规定年满23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21二、外延: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

它指的是“哪些是”,是概念量的方面三、概念内涵、外延的特点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多有少2、概念的内涵、外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但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确定性四、法律概念内涵、外延的特殊性1、内涵清晰,外延封闭。

即概念不但明确了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而且明确鉴定了它所指称的对象范围例如: “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法》第2条2、内涵清晰,外延开放即只揭示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而没有列出或者没有穷尽地列出其外延指称的对象例如: 2000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 )、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例如: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内涵不清晰、外延封闭指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概念很难给出其确切内涵,或者虽然可以揭示出其内涵,但在实践中又不特别需要,只需列出其所指称的全部对象即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4、内涵不清晰、外延开放这类概念在法学上被称为类型式或者规范式概念这类概念抽象性高,可操作性差例如:“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社会公德”、“重大事由”等五、研究概念内涵、外延的意义1、准确地使用概念。

2、准确地把握量刑或评定的尺度第三节 概念的种类一、普遍概念、单独概念逻辑上根据概念外延的数量把概念分为普遍概念、单独概念1.普遍概念反映某一类事物的概念,它的外延不是由一个单独的分子构成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许许多多的分子组成的类。

从语言学角度看,普遍名词表达普遍概念2、单独概念反映某一个事物的概念,其外延指一个单独或特定的对象从语言学的角度讲,一般专有名词表达的是单独概念.例如:张某的“手”被刘某一刀砍断了(不正确,“手”是一个普遍概念,应改为单独概念,如“左手”或“右手”)。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一类事物的群体,可以把概念分成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1.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群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2非集合概念 非集合概念是不反映对象群体属性的概念。

例如:鲁迅的作品不是一天能读完的, 《祝福》是鲁迅的作品,—————————————————所以,《祝福》不是一天能读完的前一个“鲁迅的作品”是集合概念,后一个“鲁迅的作品”是非集合概念,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所以上述推理是错误的。

三、正概念和负概念(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根据概念是否具有某属性可以将概念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1、正概念 反映对象(或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叫正概念2、负概念 反映对象(或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叫负概念。

注意:负概念一般含有“无”、“不”、“非”等否定词,但含有否定词的概念 并不一定都是负概念主要看是否把“无”、“不”、“非”等词当作否定词来用正负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是个“类”,称做为它们的“论域”四、简单概念和复合概念

1、简单概念 概念本身由一个词组成(不能对其加以分解的概念)2、复合概念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注意:复合概念被分解后形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其含义一般是完整和独立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理解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2)使人们认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可以形成一个外延更小的概念。

五、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 划分的依据 ——反映对象不同1、实体概念 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实体 如:人、教徒2、属性概念 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属性 如:聪明、大于五、学习概念分类的法律意义 ——准确地使用概念第四节

概念外延间的关系概念外延间的关系可分为: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种一、相容关系相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至少有一部分重合的关系相容关系的分类:(一)全同关系 指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的关系例如:(a) (b)。

死刑 极刑淹死 溺死等角三角形 等边三角形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合同 契约上图在逻辑上被称为:“欧拉图”具有全同关系的概念,其外延完全相同,内涵一般情况下略有不同(2)全同关系概念的应用交替式 并列式 主谓式。

(3)使用全同关系概念常犯的逻辑错误①滥用具有全同关系的概念会造成语义重复②把非全同概念当作全同概念使用③把全同概念当成非全同概念使用(二)包含关系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全部,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含关系。

在包含关系中,外延较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叫种概念所以,包含关系也叫属种关系(种属关系)2、包含关系的种类(1)真包含关系(属种关系) 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重合的关系例如 :

( a) (b)法律 婚姻法罪犯 贪污犯证据 刑事证据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学生 大学生(2)真包含于关系(种属关系) 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例如:(a) (b)投毒罪 危害公共安全。

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法院 司法机关大学生 学生等边三角形 三角形农产品 社会产品司法工作者 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关系的特点:1、从外延方面讲,二者是属种关系2、从内涵方面讲,种概念具有属概念所反映的属性(3)包含关系概念的运用

①属概念与种概念一般不能并列使用否则就犯“属种并列不当”的逻辑错误②非包含关系不作属种关系,否则就犯“误作属种”的逻辑错误(三)交叉关系 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例如:(a) (b)

执法者 犯法者工人 妇女医生 科学家律师 教师2、交叉关系概念的运用 交叉概念,一般情况下不能并列使用,否则会犯“并列不当”逻辑错误二.不相容关系不相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全部外延都不相同,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为不相容关系。

不相容关系可分为:1.全异关系全异关系是指两个概念不包含在同一邻近的属概念之中且其外延没有任何部分重合的关系,为全异关系例如:(a) (b)战士 枪心脏 丘陵精神 白糖a 2. 矛盾关系如果两个概念没有相同的外延,并且他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

例如:(a) (b)合法 非法上诉 不上诉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成年人 未成年人(2)运用矛盾概念应遵守的逻辑规则①不得将反对关系的概念当作矛盾关系的概念使用②使用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作判断时,不能顾此失彼。

3 .反对关系(对立关系) 两个概念没有相同的外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的外延,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例如:(a) (b)危害公共安全罪 赎职罪黄种人 白种人盗窃罪 抢劫罪(2)运用反对关系概念应遵守的规则。

①不得将矛盾关系的概念当作反对关系的概念使用②使用反对关系的概念作判断时,不能顾此失彼三、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及司法归类活动(一)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主要指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法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或称属与种的关系。

(二)司法归类活动1、司法归类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个法律规范中心概念的适用范围,这样的思维过程称为司法归类活动2.司法归类活动的内容(1)外延方面的归类先确认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外延指称的对象;然后确认其是否属于某个“类罪名概念”的外延;进一步确认其是否归属于该类罪名概念下的“某个具体罪名概念”的外延。

(2)内涵方面的归类 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行为”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进一步思考是否符合具体罪名概念隶属的“类罪名概念”的构成性质;再思考是否符合某个“具体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3.司法归类活动的困境。

无法确认属于哪个类罪名概念;无法确认属于哪个具体罪名概念第五节 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明确概念的方法即明确概念的内涵、外延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定义、划分、限制、概括一、定义1.定义及其结构(1)定义是明确概念。

内涵的逻辑方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练的语句将这个概念的涵揭示出来,也就是揭示出这个内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例如 ①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②单务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权利不尽义务,而他方只尽义务不享权利的合同。

③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④ 杀人罪是故意或者过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定义的结构定义是由 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部分组成定义的一般表达形式为: Ds就是Dp2.定义的种类和方法从逻辑的角度讲,定义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实质定义,另一种是语词定义。

是揭示概念所反映事物的本质的定义(1)实质定义实质定义的种类:①种概念的实质定义种概念的实质定义是揭示种概念所反映事物的本质的定义公式:被定义种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这种方法被称为:属加种差定义法根据种差的不同,种概念的实质定义又可分为:

a.性质定义 是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性质作为种差的定义b.发生定义 是以事物产生、形成方面的特点为种差的定义c.功用定义 是以事物的功用为种差的定义d.关系定义 是以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的特点为种差的定义。

②单独概念的实质定义单独概念的实质定义是揭示单独概念所反映的唯一个别事物的本质的定义其公式为:单独概念=个体差+属概念③最大类概念的实质定义最大类概念的实质定义是揭示最大类概念所反映的最大类事物的本质的定义。

其公式为:最大类概念=全部种概念-全部种差(2)语词定义是只对语词的意义给以解释,不一定对事物本质给以揭示的定义语词定义的种类:规定的语词定义说明的语词定义(词典定义)①规定的语词定义是规定一个语词表示什么概念的定义。

其公式为: Ds就是Dp②说明的语词定义(词典定义)是说明已有语词表达什么概念的定义其公式为:Ds就是Dp或Ds是指Dp3.定义的规则(1)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外延相等(即下定义必须用全同概念)违反此规则犯的逻辑错误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

“定义过宽”:指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定义过窄”:指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2) 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下定义不能用被定义概念来说明) 违反此规则,会犯“循环定义”或“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

(3)给正概念下定义一般不得使用否定定义但给否定概念下定义可以使用否定定义(4)定义项必须用清楚明白的概念(即定义项不能用含混不清的概念)否则会犯用比喻下定义或定义模糊不清的逻辑错误4、法律定义的特点(1)定义有很强的规定性。

例如:正当防卫: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生和其它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2)法律定义结构上的复杂性① “或者型”定义结构公式: 被定义概念=(T1∨T2∨…)+属概念。

例如:重婚罪就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② “并且型”定义结构公式:被定义概念=(T1∧T2∧…)+属概念例如:我国《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发明可表述为:“本条例所说的发明,就是指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并且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科学技术新成就。

”、注意:“并且”+“或者”型定义结构例如: “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它包括4个要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观表现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非法行为;(3)犯罪客体是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

(3)外延定义法是通过指明被定义概念的全部外延而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例如:《刑法》中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5.定义的作用(1)定义是总结巩固人们认识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2)定义有助于人们掌握知识,帮助人们把握已有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

(3)定义有检验概念是否明确的作用二、列举与划分(一)列举列举是列出概念指称的对象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例如: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二)划分1.划分及结构(1)划分是明确概念全部外延的逻辑方法。

即把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种概念,以此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2)划分的结构划分的母项—被划分的属概念划分的子项—划分出的种概念划分的标准—进行划分的依据划分(3)划分的基础母项与子项之间是属种关系2.划分的种类

(1)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①一次划分根据实践的需要对划分的概念一次划分完毕,这种划分只有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②连续划分把被划分的概念划分为若干个子项之后,再将子项作为母项继续进行划分,这样连续划分下去,直到满足实践需要为止。

(2)二分法和多分法①二分法是以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作为划分根据,将一个属性概念划分为一个正概念和一个负概念②多分法是根据子项的种差,一次将母项分为两个以上子项的划分3、划分的规则和逻辑错误(1)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

否则,会犯“划分标准不一”的逻辑错误(2)划分后的种概念必须互相排斥否则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3)母项外延要与子项外延之和相等反之,会犯“多出子项”或“划分不全”等逻辑错误(4)划分要逐级进行反之会犯“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

4.划分的作用(1)可以明确概念的全部外延,有助与人们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属概念及其种概念(2)有助于人们把握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使人们正确地对事物进行分类(三)列举与划分的异同共同点:列举与划分的基础都是属种关系(类和分子的关系)。

不同点:(1)列举列出的往往只是列出个体对象,而不是关于对象按照一定标准的分类;即列举不考虑列举的根据,但有时需要考虑排列的顺序(2)列举列出的个体对象,并不一定互相排斥(3)列举可只明确部分外延(无需明确部分可省略),划分需要明确概念的全部外延。

124思考题划分、列举及外延定义法的关系是什么?三、限制和概括(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变关系,这就是外延愈大、内涵愈少,外延愈小内涵越多例如:婚 姻:外延多、内涵少。

包办婚姻:外延少、内涵多(二)概念的概括和限制1、概念的概括①概括:概念的概括是指在概念中通过减少特有的内涵而向其属概念过渡的逻辑方法其公式为:种概念-种差 属概念②概括的基础: 属种关系③概括作用a.它有助于把人的认识由特殊上升到一般。

b.它使人们思考问题的范围由小到大,逐步扩展④概括时应避免的逻辑错误a.非属种概b.概括失度2、概念的限制①限制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缩小外延,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其公式为:属概念+种差 种概念。

②限制的基础:属种关系③限制的作用a.有助于人的认识由一般过渡到个别b.它使人们思考问题的范围由大到小,逐步具体化④使用限制时应避免犯的逻辑错误a.非属种限制b.多余限制例如:他发表的第一篇处女作就引起了轰动。

⑤单独概念由于其外延只有一个,所以单独概念是限制的极限(三)限制和概括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1、在刑事侦查中,运用概念的限制,有助于缩小侦破范围,确立工作重心,及早破案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概念限制和概括的反复应用,才能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

137例1下列各组概念,由前到后哪些属于正确的概括?哪些不是正确的概括?不正确的概括其概念与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1)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庭长(2)优秀共产党员→中国公民→有中国国籍的人(3)女子排球队队员→排球队员→运动员

(4)中国西部地区→中国→联合国(5)杀害某甲的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罪犯例2我最爱阅读外国文学作品,英国的、法国的、古典的,我都爱读上述陈述在逻辑上犯了什么错误?(1)划分的标准混乱;(2)外国文学作品没有分诗歌、小说还有戏剧等;。

(3)没有说喜欢什么?(4)没有说外国原版还是翻译版;(5)在古典的后面,没有指出现代的;第六节 法律概念的解释140一、法律概念的解释141法律概念的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概念的含义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二、法律概念的解释原则142(一)安全性原则 1、安全性 为了保证公平和正义,保证法律不被随意曲解,尽可能地维护法律概念的固有意义2、要求(1)要尽可能在法律概念文本的意义范围内进行解释,以保证法律文本的权威。

(2)当按照前述规则进行解释而带来明显不公平时,才可以采取例外,但不能超出法律概念应有的射程,不能违背法律精神143(二)整体性原则指在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时,一方面要将法律概念置于整个法律文本的语境当中;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概念与概念之间、概念与规范之间、概念与原则之间、规范与规范之间等的逻辑联系。

144(三)合法性原则指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合乎逻辑性要求145(四)妥当性原则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安全性、整体性和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在个案中实现利益平衡,以满足一般人对法律的心理需求146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词(字)典解释方法147法律概念一般以词或者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立法者在使用这些词或者字时,一般都赋予了这些词或者字以最为人们熟悉的含义注意:法义优于日常含义,专业含义优于日常含义(二)逻辑解释方法。

即通过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演绎而获得的解释方法148要求:下位概念必须能够被上位概念所涵摄(三)类型化解释方法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特点而形成的按照类别而进行解释方法149(四)价值分析方法即法律适用者在解释法律概念时,以规范意旨为导向,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发现蕴藏在这些法律概念背后的意义,实现真正的正义。

150原因:法律概念具有强烈的规范特征,承载着立法者及其民众对它的价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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