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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_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解读

编者语:违法犯罪的人的代价是失去自由、财产甚至剥夺生命,失去自由地居多而剥夺生命的很少。但是有些人想方设法逃离自由刑,甚至不惜自伤自残。如果能为

拘留所条例_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解读

 

编者语:违法犯罪的人的代价是失去自由、财产甚至剥夺生命,失去自由地居多而剥夺生命的很少但是有些人想方设法逃离自由刑,甚至不惜自伤自残如果能为了工作这样拼命,还愁赚不到钱,娶不到媳妇吗?今天要讲的案例属于在刑事司法环节侦查中或者审判中的羁押问题,为什么有的人犯罪了,我们却对他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值得深思。

【真实案例】云南省昆明市的谭某在地铁站偷了施某的手机,施某发现的及时立即报警,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谭某警察来抓捕谭某时,谭某却气定神闲,竟然说出了一句让警察都大惑不解的话他说:我体内有东西,你奈何不了我!。

警察以为谭某说的是炸弹,吓的一声冷汗没想到谭某所说是东西是他自己为了逃避惩罚而吞的钢丝通过公安查询:谭某从2001年起,盗窃38起,都是在火车站、地铁站扒窃,虽然多次被抓获,每次都是以身体有不明异物而被释放。

但是这次公安给他动真格了,给他免费做手术将钢丝取了出来。他身上有7根钢丝,这些钢丝大概5-10厘米不等。医生说这些钢丝如果再放几天,可能会危机生命。谭某吓的一身冷汗,表示以后再也不敢了。

拘留所对于有严重疾病的人不愿意羁押《拘留所条例》第19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上述规定得很严格,精神病不用说 ,这个可能本身不负刑事责任,确诊了就不应该关;传染病必须隔离治疗,看守所是群居生活,不可能给你搞一个单间你住着但是如果病人有严重疾病,无论是否危机生命,看守所也是不愿意收的:。

一方面是治疗问题,关在里面,他就必须给治疗,这是义务;另一方面是死亡的风险,一个好好人关在看守所里死了,如果病人自伤自残死的也说不清楚,这既有舆论风险,又有事故风险所以真有重病,看守所巴不得你取保,它不愿意收。

谭某的盗窃罪应该如何评价?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有五种形态:一是盗窃数额较大(一般为2000元,上海为1000元);二是多次盗窃,多次在刑法中指2年3次或者3次以上;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

盗窃罪是常发的财产犯罪之一,毕竟盗窃者通常以隐蔽的手段转移他人财产,其并没有暴力特征,所以盗窃罪不会像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那样量刑很重但是家是一个温暖的港湾,所谓的户就是有人居住生活的地方,你到别人家里偷,很是胆大,或者拿个凶器盗窃,这是在发现之后准备随时袭击被害人,扒窃偷是随身物品,属于跟踪盗窃。

刑法将户、携带凶器和扒窃不论盗窃数额直接入罪体现是对人身的保护回到本案,谭某的盗窃行为盗窃是一部手机,我们假如该手机的鉴定价值是3000元,那么谭某的行为已经能够评价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是其行为同时可以评价为多次盗窃(以公安部门有报案记录为准)、和扒窃。

无论按照哪个方向解释,谭某均构成了犯罪,对其应当予以刑事拘留,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送到法院判刑。

结语:笔者在办理案件中也曾遇到一个30岁的男子,从15岁下学开始盗窃每次都是刚从监狱出来,没过几天就开始盗窃这12年,他在看守所和监狱住了11年他小学毕业后丧父,母亲改嫁,后来下学也没人管教我听了他的故事后给他的建议是“人不能总呆在监狱和看守所,虽然没有脑力,可以出苦力,学点技术也可以养活自己”。

我并不知道这样说是否会让他有所感触,但是作为80后的同龄人,我为他的人生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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