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_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倡导文明新风尚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倡导文明新风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安全年”“环保年”“文明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建成区(指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所辖乡、镇) 二、在本市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春节期间(农历腊月廿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春节期间遇有浓雾、重度霾等重污染天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码头、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北普陀山、南山、紫荆山周边300米区域范围内以及其他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房屋走廊、楼道、阳台、屋顶;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后进行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六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市民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一、按照零售经营网点逐年递减10%的比例,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十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市民安全和环保意识 十三、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
号召全市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公职人员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提倡广大群众自觉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锦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十五、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县(市)实际,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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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慧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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