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分类)万万没想到
2017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通过调整标准法部分资产风险权重、减少高级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简化操作风险计量、提高整体
《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是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新的金融环境下的一场革新2017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通过调整标准法部分资产风险权重、减少高级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简化操作风险计量、提高整体底线等手段,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国内22年也已启动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预计落地在即巴III最终版倾向于提升银行之间债权的风险权重,标准法下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风险权重计量方法有所调整,次级债风险权重显著上升,企业债权重下降针对商业银行债权,巴Ⅲ最终版在外部评级法中上调了部分评级的债权风险权重,并将原先的主权评级法修改为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
由于国内现行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采取主权评级法计量,如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则风险权重将明显抬升,尤其是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权重上行的幅度更大;而“投资级”企业债权权重下调至65%,中小企业债权权重下调至80%,均明显低于国内现行标准,如果国内版本按最终版要求落地将会刺激商业银行对企业债权的投放。
而由于国内现行标准已对内部评级法的相关指标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预计落地后对相关银行影响有限尽管市场担忧巴III对于二级资本债的影响,但考虑到国内头部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剔除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持有量占比不高,而近年来二级市场交易利差水平也并未反映二级资本债的资本成本要求,预估未来相关规则落地后对市场冲击有限。
巴III最终版针对资管产品的资本成本计量提出了三种路径,定制基金、投向清晰的工具型产品是未来银行主流投资方向,货基在巴Ⅲ最终版框架中能够被合理计量资本成本,直接采用1250%风险权重有失偏颇巴Ⅲ最终版通过补充文件的形式明确了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计量方式,提供了完全穿透计量法(LTA)、基于产品投资说明书的计量方法(MBA)、完全不穿透计量法(FBA)三种模式。
在此框架下,定制型债基能够适用LTA\MBA法计量;投向清晰的工具型产品也可以通过MBA法匡算出整体风险权重,未来债基可考虑在合同的投资范围方面进一步细化以适应银行新的监管要求而货基由于国内大额风险暴露规定的实施影响,一度被认为属于不可穿透产品、需计提1250%的风险资本;考虑到目前国内监管对于货基的底层大类投向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即使在MBA法下的极端测算假设中,风险权重也大致介于商业银行普通债权与“投资级”企业债权之间,直接采用1250%风险权重有失偏颇。
报告目录
报告正文《巴塞尔协议III》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实践《巴塞尔协议》是一系列针对银行业的全球性监管框架上世纪70年代开始,海外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业务和风险资产业务占比持续加大,随着两家国际化银行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并于1982年拉美债务危机结束后颁布了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标准开创先河。
而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业全球化进一步加深、金融产品和结构持续复杂化,对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04年的《巴塞尔协议II》建立了对于银行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深化了全面风险监管理念。
然而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不仅打破了《巴塞尔协议II》的实施进度,也促使业界反思原有监管体系的有效性,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在沿用上一版本的三大支柱框架下,进一步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引入对银行杠杆率监管,并进一步优化风险衡量模型;在外部监管方面加入宏观审慎监管,以期修正监管一直以来的顺周期属性。
《巴塞尔协议》内容涉及银行经营的方方面面,本文将主要集中讨论协议对于国内债券市场投资的影响《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是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新的金融环境下的一场革新实际上,自《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推出以来,监管内容的补充和调整一直在陆续推出,比较重要的如2013年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补充、2014年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补充、2016年针对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等。
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观察到各家银行之间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往往存在难以通过资产的风险属性解释的显著差异,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后文简称“最终版”),就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问题做出一系列革新,具体来看:。
1)改进信用风险计量方式,原版巴III中银行针对信用风险的计量采取两种主要模式:标准法(standard approach,简称SA)和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简称IRB)。
针对标准法,最终版细化、调整了部分资产类别的风险权重,包括银行次级债、公司债权、房地产债权等;针对内部评级法,最终版调整了初级IRB法和高级IRB法的适用范围,限制了复杂模型的使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2)简化操作风险计量方式,在最终版中,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业务指标部分*内部损失系数,其中业务指标部分是一个与银行整体规模相挂钩的评价体系,内部损失系数则反映了银行过去10年由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情况,简化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式在银行间可比性明显增强;3)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额外杠杆率要求,最终版为匹配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提出额外杠杆率缓冲水平应为附加资本要求的50%,即一家系统性重要银行如有2%的附加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则也需要满足1%的附加杠杆缓冲水平要求;4)设置了整体底线要求。
整体底线是指银行在信用风险计量中,采取内部评级法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采取标准法得出金额的一定比例,最终版将整体底线定为72.5%,分6年逐步过渡
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之一,对最终版的推动落地和相关法规修订工作有序推进中中国于2009年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并于2012年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框架基础上制定推出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沿用至今。
在此之后,我国监管一直在巴塞尔协议的整体框架内,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情况持续推出相关监管规定:2015年《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出台;2016年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正式推出;2018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推出;2019年《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推出;2021年《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推出。
按照巴Ⅲ最终版的要求,相关修改的最后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但该期限规定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而在国内监管方面,2022年银保监会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披露,2022年将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这一行为也被行业内视为是针对巴III最终版的监管调整,但修订后的资本管理办法具体颁布和实施的时间目前尚不明确。
预计在与国内商业银行充分沟通及银行系统搭建完毕后,上述最终版内容的更新调整也将体现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中
巴III最终版对于国内债券市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了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修订,这一方面可能对银行的债券投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可能会影响银行对金融产品的投资结构与意愿,继而间接的影响债券市场下文也将对这两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
银行债券自营投资的资本计量最终版重点关注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修订,直接反映到银行资产端的投资成本和投放选择上,由于本文主要关注对债券市场影响,这里仅分析最终版在银行债权、公司债券方面的调整同时由于操作风险资本占用和市场风险资本占用在国内银行中相对体量较低,本文讨论的风险资本占用、风险权重等仅指代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相关资本计量。
此外,由于巴塞尔协议是针对成员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底线要求,各国在实际监管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为严格的修订,我国12年版本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有部分条款相比于原版巴Ⅲ趋严的案例,最终影响程度还需等待国内正式监管落地。
2.1 标准法权重调整,商业银行债权资本成本或将整体抬升巴III最终版倾向于提升银行之间债权的风险权重,标准法下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风险权重计量方法有所调整,次级债风险权重显著上升巴塞尔协议对于商业银行普通债权的风险资本计量方式一直以来都有两种选择。
在《巴塞尔协议II》中,银行普通债权有两种风险计量方式:1)根据银行自身外部评级赋予权重;2)采取商业银行所属的国家/地区主权评级赋予权重此外针对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债权,对应权重适当下调在最终版中,1)外部评级得到保留,但针对外部评级在A-至A+的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债权,权重由50%下调至30%;2)主权评级法被替换为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SCRA将银行风险暴露分为A\B\C三个级别,其基础风险权重分别为40%/75%/150%,短期风险权重分别为20%/50%/150%,相比于主权评级方法而言,SCRA法更加重视银行个体差异性。
整体上看,可能受到了次贷危机后海外金融风险在银行间传导的影响,在巴Ⅲ最终版框架内,银行之间债权的风险权重整体有所提升,尤其是针对次级债(国内语境下的二级资本债)和除股权以外的其他资本工具,最终版将风险暴露权重由100%提升至150%,二级资本债对银行风险资本占用的提升更加明显。
国内对商业银行债权现行规定采取主权评级法,未来若向SCRA方法过渡,银行债权资本占用或将整体抬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的描述,“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因此。
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并未对商业银行债权按照外部评级进行分类,而是根据监管文件发布期间我国主权信用评级做出适当调整(2012年我国标普主权信用评级为AA-,对应最低风险权重要求为20%)对于风险权重调整对于风险资本占用的影响,我们可以使用“风险资本占用=风险权重*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ROE”的公式进行估算。
我们假设ROE选取国内上市银行动态ROE(TTM)均值10.5%,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选取12.5%(=底线要求8%+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监管要求中值1.25%+系统性重要银行第三组附加资本要求0.75%)。
若国内在最终版落地过程中采取SCRA方法,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债权不受影响,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债权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40%,对应单笔业务资本成本提升约20BP;如采用外部评级法,短期债权的风险权重保持不变,普通债权中,AAA至AA-评级主体风险权重由25%调整至20%,资本成本下降约7BP,A+至A-评级主体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30%,资本成本提升约7BP,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发债主体基本没有外部评级位于B档的主体,因此在外部评级法下银行普通债权整体影响相对有限。
二级资本债的权重调整方法单一,对应单笔业务资本成本提升约66BP考虑到监管政策的延续性,我们预估实际落地中大概率会选择SCRA方法,银行债权的资本占用或将整体抬升SCRA方法在国内落地依然存在分级如何确定的风险,30%的普通债权风险权重或难以触及。
在最终版的原文中,对于SCRA方法中的A级别银行的分类定义为:1)在资产或风险暴露的可预期生命周期内,不论经济周期和商业条件如何变化,交易对手银行都具有足够的能力及时兑现其财务承诺(包括本金及利息)的银行;2)划分为A级的交易对手银行必须满足或超过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最低监管要求和缓冲要求。
其中第一条在具体实施中可操作性较差,而巴塞尔协议本身也仅仅是对于监管的一个最低要求,如果国内最后采取SCRA方法,是否会采取更严格而细致的标准,导致超预期的银行被划入B级别,仍是一个政策风险点此外,最终版对于SCRA方法下A级别银行的基础风险权重还有一条补充说明:A级别银行如果同时还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14%、且杠杆率大于等于5%,则其基础风险权重可下调至30%。
以国内银行披露的2021年年报数据来看,能够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多为外资行、非上市中小城农商行,且整体数量较少(统计未包含村镇银行、信用社),因此该项补充说明对SCRA法在国内的推广实施并无明显影响
企业债权整体权重下降,银行投资意愿或将提升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采取了较为单一的处理方式,除国家认定的小微企业、且单家风险暴露低于500万元的,可采取75%的风险权重,一般企业风险权重均为100%。
而在最终版中,银行可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暴露采用65%的风险权重,巴Ⅲ给“投资级”的定义是: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借款人也有充足的能力及时兑现其财务承诺;公司实体(或其母公司)必须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登记有仍在存续期内的债券。
因此国内上市交易的发债主体,按照最终版规定大概率都可以适用65%的风险权重,较此前大幅降低对于未评级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最终版定义为公司所属集团最近一个财年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约折合3.5-4亿人民币)适用85%的风险权重,相比于现行的国内规定依然有明显下调。
而符合零售中小企业暴露标准的,依然适用75%的风险权重最终版的调整显著利好上市发债企业,单笔投资对银行资本成本占用下降约46BP但考虑到国内信用债市场资质方差较大,审慎原则下国内落地方案或会采取较为严格的权重,但相比于现行规则依然有助于激发银行对企业公开债权的投资意愿。
2.2 内部评级法对国内债券市场影响有限内部评级法国内实施主体较少且国内监管更严,影响相对有限内部评级法基于每家银行自身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风险资产计提,最终版对于内部评级法主要通过适用范围和整体底线要求进行约束。
适用范围方面,针对银行债权,标准法和初级IRB法适用,高级IRB法不适用;针对合并报表口径年营收超4亿欧元(约35-40亿人民币)的公司,标准法和初级IRB法适用,高级IRB法不适用,针对其他公司,三类评估方法均适用。
整体底线要求方面,由于使用内部评级法一般会得到一个更低的风险加权资产,为限制银行对内部评级法的滥用,最终版要求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的计量得到的总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使用标准法计量得到的总风险加权资产的一定比例,这一比例被称为整体底线,最终版将整体底线定为72.5%,分6年逐步过渡。
而从国内实践来看,首先,在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监管规定了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在2014年发布的《银监会核准工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中提到“《资本办法》整合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确定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均采取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则是使用银行内部模型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等于将所谓高级方法和内部评级法画上等号根据该公告,目前国内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6家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其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4规定,银监会对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至少3年,资本底线要求在第三年及以后为80%上述6家银行均已度过3年,且底线要求均高于最终版规定,因此新巴Ⅲ落地对于国内采取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机构而言在信用风险资产计量方面影响有限。
需要单独说明的是,最终版对于内部评级法的修改虽然对于国内的直接影响有限,但是诸如对银行二级资本债的标准法权重修改也会通过整体底线的要求影响到国内银行对此类资产内部评级模型的修改,但这仍然需要结合二级资本债在银行整体资产中占比综合判断。
2.3 如何看待对于二级资本债市场的冲击采用标准法计量的商业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占比有限,市场参与主体广承接空间大中债登于21年3月开始不再披露二级资本工具的投资者结构数据,从21年2月数据来看,商业银行持仓占比29.57%,其中国股行持仓占比23.80%。
考虑到工农中建交和招行采取内部评级法,如果以银行20年年报的总资产规模进行简单投资占比估算,6家内部评级法银行总资产规模占所有国股行比例为67.90%,则扣除这6家银行的同等比例持仓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持仓占比仅为13.41%。
另一方面,21年2月银行理财持仓占比24.98%,其他非银产品类投资者持仓占比35.68%,尽管其中可能存在一定比例的理财、基金持仓是银行间接持有,但依然反映了二级资本债市场参与主体较为广泛随着银行理财整体规模由20年底的25.86亿增长到22年6月末的29.15亿,公募债基规模由21年2月的约5万亿增长至22年12月的超7.5万亿,市场深度进一步增加,对极端情况下二级资本债抛盘的接纳能力得到增强。
从二级市场表现来看,二级资本债扣除税前资本成本后,可比收益率水平明显低于同期限国债,监管约束不是影响二级资本债市场定价的主要因素从银行风险资本成本计量的角度来看,二级资本债按照现行规定的100%风险权重,单笔二级资本债业务的风险资本占用为约130BP(参考本文2.1部分的计算方式,也可参考图6),而风险权重为0的国债单笔业务不占用风险资本,且不用考虑所得税、增值税等损耗;我们设定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到期收益率-资本成本/(1-所得税率),考察2020年以来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的走势。
可以发现,22Q4之前,国债与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之间一直维持着较为明显的利差,这一现象结合上文提到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持仓占比相对较小,共同反映了二级资本债的二级成交和定价中,银行自营投资的风险资本占用对市场的影响力有限。
而另一方面,22年11月中旬以来,市场由于理财赎回进入短期快速调整,从11月20日至年末,银行理财、基金公司及产品合计净卖出二永债共3586亿元,带动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快速回升,这种现象背后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失去产品户配置力量的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有向国债回归的趋势,也侧面印证了银行理财、基金在二级资本债定价方面的重要作用。
巴Ⅲ对银行委外投资的规定与国内大额风险暴露实施回顾3.1 最终版中对银行委外投资的三种计量方式2013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在基金中的权益投资的资本计量》,在《巴塞尔协议II》的基础上明确了银行投资资管计划的风险计量方式,这一规定被沿用到了巴Ⅲ最终版中。
具体来看,银行对资管计划的委外投资风险计量可分为完全穿透计量法(LTA)、基于产品投资说明书的计量方法(MBA)、完全不穿透计量法(FBA)考虑到巴Ⅲ最终版对于风险资产计量准确性和可比性的要求,资管产品底层资产透明度越高对风险资本占用越少,因此整体来看RWA(LTA)<; RWA(MBA)<; RWA(FBA)。
完全穿透计量法(LTA)与表内投资计量方式一致,如顺利实施对风险资本占用影响有限LTA法实施的前提条件为:1)银行可以充分且及时地了解到资管产品的底层资产信息,由于LTA的要求为银行持有该资管产品等于银行直接持有其底层投资资产,因此相关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详实程度必须使得银行可以完全计算底层资产的风险资本占用情况;此外对于披露的频率,最终版要求不低于银行自身财务报表的披露频率;2)资管产品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得到第三方核实。
因此采用LTA法计量的资管产品投资,不会额外增加银行的风险资本支出基于产品投资说明书的计量方法(MBA)在审慎原则下,往往会得到相较于LTA法更高的风险资本占用MBA法的实施条件为,该资管产品不满足LTA法实施条件,但产品本身或产品的监管机构对于产品投向有明确规定。
MBA法下,资管产品的风险权重=∑每一类资产最大可投资比例*该类资产中按照标准法最高的风险权重/资管产品总资产,在实际操作中,1)资管产品规定的每类资产最大可投资比例并不一定完全用满;2)该类资产中不会完全投向风险权重最高的那类子资产,因此MBA法计量下的风险资本占用≥LTA法计量下的风险资本占用。
完全不穿透计量法(FBA)风险权重大幅抬升,落地后银行投资意愿预估将大幅下降对于既不符合LTA认定标准、也不符合MBA认定标准的资管产品,银行只能采取FBA法计量,FBA法不再分辨底层资产或资产类别,将资管产品视作一个整体赋予1250%的风险资本权重。
同等投资规模下,对银行风险资本的消耗大幅提升,预计在相关规则落地后该类产品银行投资意愿将大幅下降
3.2 国内监管的初步探索:新版风险计量方式的落地难度和大额风险暴露的启示国内金融行业和监管存在一定特殊性,巴Ⅲ最终版制定的资管产品风险计量原则落地存在一定难度在国内银行的委外投资中,资管产品不外乎四大类: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其他非银机构资管产品。
其中银行理财属于同一监管体系内,穿透管理难度不大;而信托计划和其他非银机构资管产品,其创设往往和银行本身的投资目标直接相关,委托人较为单一,穿透难度同样不大但公募基金无论在监管归口、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方面存在障碍,难以做到底层资产的完全披露。
国内公募基金的产品形态与海外国家存在一定差异,产品说明书中对资产类别的区分和投资比例限制相对简单,且产品间同质性较强如果按照MBA法进行计量很有可能一定程度上高估风险资本占用而如果直接采用FBA法赋予1250%的权重,又会重挫银行投资基金的意愿,在当前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占比超40%、中长期纯债基金机构投资者占比超90%的背景下,过于严格的监管规定很有可能带来显著的市场冲击。
目前关于公募基金投资的风险资本计量方式一直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从国内的监管实操来看,各地银保监会及商业银行在监管报送方面的差异性也较大,尽管整体上还是遵循穿透原则,但穿透的口径、颗粒度各不相同
在国内的银行业监管中,2018年推出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也是针对资管产品能否穿透到底层资产进行分类监管,在分类逻辑上与巴Ⅲ最终版要求有一定可比性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按照资管产品能否穿透到底层资产,划分出了四种单一客户风险暴露的计量方式:1)资管产品可穿透,需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主体,将其视为交易对手,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2)资管产品可穿透,但基础资产的债务主体(产品内部合并口径)均小于本行一级净资本的0.15%,可将该资管产品视作单一客户,将所投资金额记为该产品的风险暴露;3)资管产品不可穿透,单个资管产品投资金额小于本行一级净资本的0.15%,可将该资管产品视作单一客户,将所投资金额记为该产品的风险暴露;4)资管产品不可穿透,单个资管产品投资金额不低于本行一级净资本的0.15%,银行应该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将所有满足该情形的产品投资金融均计入该匿名客户风险暴露,并将其视为非同业单一客户,受到“对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限制。
简单理解大额风险暴露对于资管产品的监管要求:对于基金产品的小额投资,或所投资的产品可以完全穿透到底层每一笔资产,都不会影响银行的单一客户风险暴露指标,但针对不可穿透产品的大额投资,则会占用银行的匿名账户额度,从而影响单一客户风险暴露指标。
在实际监管操作中,货币市场基金被认为是不可穿透资产,一级净资本较大的银行有较为充裕的资本空间和匿名账户额度进行货币基金投资,而中小银行往往通过分散投资、单笔小额度的方式,规避对于匿名额度的占用而诸如机构定制债基则往往能够通过灵活方式实现底层资产穿透,不影响银行匿名额度。
大额风险暴露与巴Ⅲ对资管产品的分类监管目标有所区别,但底层设计思路仍有相通之处从监管目标来看,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对象为银行的单一债务主体,目的是为了避免银行在单一客户上集中度过高的问题,而匿名账户监管也是为了减少银行通过资管计划多层嵌套隐藏最终债务人的操作;而巴Ⅲ最终版对资管计划的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更准确有效的计量资管产品的风险资本占用情况,巴Ⅲ的MBA法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中就完全没有体现。
但另一方面,大额风险暴露对于资管产品的计量分类以银行资本充足情况为基础,仍然反映了大额风险暴露与风险资产计量在底层的一致性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相关产品的额度内风险权重减免或是未来巴Ⅲ在国内落地的方向之一。
3.3 银行业新监管形式下的公募固收产品方向定制债基定制债基作为银基合作的核心模式之一,已成为债券型基金存量规模的压舱石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后,公募基金发展迎来飞跃,如果说第一个里程碑是13年余额宝的诞生,那么16年以来银行定制债基对公募固收产品的规模贡献则是第二个重要的里程碑。
2016年,机构定制债基规模由年初的1000亿左右快速增长至超4500亿,贡献了中长期纯债基金年内绝大多数增量,而全市场债券型基金规模也快速突破万亿,16年年中达到约1.8万亿,相较于15年规模接近翻倍。
自此之后,定制债基规模每年稳步增长,即使在大额风险暴露办法推出的2018年,定制债基占全市场中长期债基规模比例在年中也一度触及73%的历史峰值近年来随着摊余成本法债基的大量发行,以及银行理财对于债基的配置需求增长,定制债基的占比持续下降,但仍稳定在40%以上,是债券型基金存量规模重要的压舱石。
(定制债基定义:最近一年每季末单一投资者占比均超90%)
定制债基风险计量能够完全匹配巴Ⅲ最终版要求,未来规模仍有上升空间从产品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银行对于定制债基的投资,在品种投向、比例设置、具体投资策略方面沟通交流的效率更高,在风险计量上LTA法和MBA法均可适用,且不会受到大额风险暴露限制。
如采取LTA法,在不额外增加风险资本成本的情况下,银基合作往往还能带来在负债端、中间业务端的额外业务联动,对于银行吸引力较强目前国内定制债基业务最大的风险点在于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在制度和监管目标上的差异,从监管实践来看,证监会方面一直都在强化对定制债基在审批、存续、规模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在平衡监管目标与加强基金管理人主动投资能力的基础上,定制债基未来的需求空间仍然广阔。
投向清晰的工具型产品投向清晰的工具型产品更容易适用MBA法计量,对于银行委外投资仍具备吸引力在同时从严执行银保监会对风险资本计量和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LTA法的实际应用可能会存在合规瑕疵,银行必须做好退而求其次选择MBA法计量的准备。
但正如上文所说,按照目前多数债券型基金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范围和限制的规定,MBA法计量可能大幅高估单笔投资所需风险资本成本,这对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范围和策略设计提出了要求适用MBA法计量的产品目前存续的典型代表就是债券指数型基金(尤其是跟踪指数为国债/政金债指数的产品)。
下图展示了一只代表性的被动债券指数型基金在基金产品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以政金债指数基金为例,它的资产构成一般分为三个部分:1、按照基金产品的普遍性要求,现金类资产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现金类资产一般指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非现金资产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3、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适当融入一些收益增强策略,产品一般还规定“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从现有产品多数的投资范围描述来看,这类补充投资范围在信用风险暴露方面一般仅涉及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这类商业银行普通债权上假设一家银行以自有资金投资了1亿元政金债指数产品,产品日常杠杆维持在120%,那么MBA法下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为:1、占净资产5-10%的现金类资产无额外风险资本占用;2、占非现金资产80%的标的券和备选标的券也无额外风险资本占用;3、假设占非现金资产20%部分均投资于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按照商业银行非短期普通债权40%权重计量风险资本。
合计产品层面的风险资本权重上限为约7.7%,影响较小,对银行委外投资仍具备吸引力
债券指数型基金规模增速较快但占比仍低,主动型基金也可参考进行投资范围修订债券指数型基金经过18、19年的规模快速增长后,规模发展一度陷入瓶颈22年通过新发约2000亿存单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型基金规模再次快速拉升,但存单指数基金不允许机构自营资金参与投资,因此尽管18年以来债券指数基金规模复合增速较高,但在整体债券型基金中占比仍然较低。
但考虑到MBA法的操作实质是对底层资产和投资策略的提前明确,未来其他纯债基金也可借鉴债券指数型基金的投资范围规定,细化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限制,一定程度降低风险计量的权重影响
货币市场基金1250%的风险资本权重是否落地仍有待商榷,且银行自营资金持有货基体量不容小觑对于最终版实施落地后,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影响,争议最大的点就在于未来对于货币基金的风险计量国内受到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的影响,很容易将货币基金与不可穿透资产联系起来,加之货币基金投资者分散,底层资产分布复杂,准确获取底层投向信息受到监管和操作的共同制约,进一步巩固了这种判断。
这种判断会导致认为最终版巴Ⅲ落地后,货币基金将以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风险资本,我们认为这一说法还有待商榷首先,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最终版对于资管产品的风险计量和大额风险暴露在监管目标上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双方对于“不可穿透”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大额风险暴露来说,穿透的主体在于底层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本身的企业性质并不加以判断;而对于最终版来说,穿透的目标是在于能够相对准确且可比地计算出银行资产的风险占用情况,这也是为什么MBA法是巴Ⅲ官方推荐的计量方法之一,即如果能够有效判断资管产品的底层资产类别分布,对其的风险资本计量也是可接受的。
在这样一种监管思路下,货币基金是否在风险资本计量中直接被认为是不可穿透资产、适用于1250%的风险权重依然值得商榷其次,货币市场基金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公募市场规模举足轻重的力量,截至2022年底,全市场货币市场基金总规模超10万亿,按照22年中报披露数据,其中约41.6%的规模由机构投资者持有。
考虑到目前货基平均7日年化收益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在与回购利率的对比上并不具备明显优势,仅机构自营资金在考虑到免税效应的情况下会参与配置,而银行自营资金是这类机构投资者的主体,保守估计在80%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市场上来自银行自营的资金投向货币基金的规模约3万亿。
如直接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这也会对商业银行配置货币基金的意愿带来显著的冲击
国内现行监管体系下MBA法可粗略适用货基计量,未来可考虑进一步明确货基的信息披露LTA法在国内对于货基实施缺乏操作基础,而FPA法又会明显影响市场稳定,那么MBA法在国内是否能够应用到对货基风险资本的计量上面?我们认为值得尝试。
国内现行监管规章制度中,对于货基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2015年12月证监会和人行共同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为第四条至第七条)和2017年8月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新规”,相关条款为第八章),从上述监管文件中我们可以初步勾勒出货币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情况。
“货基管理办法”规定货币基金只能投资于:(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结合监管文件对于投资比例的限制和巴Ⅲ最终版在风险权重上的分类,上述投资范围可以重新分为四类:1)风险权重为0 的资产,包括现金、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金债,对于此类资产的投资限制为“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2)企业信用债,包括信用类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他信用类资产,风险权重可粗略视为65%,针对该类资产整体的投资比例暂无明确规定(仅有针对特定评级的投资范围规定,但暂不采纳外部评级法测算);3)银行债权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金融债、逆回购等,风险权重区间为20%-40%,针对该类资产整体的投资比例暂无明确规定;4)ABS,风险权重20%(货基可投仅为AA+及以上),由于ABS属于流动性受限资产,货基投资比例不得高于资产净值10%。
按照上述资产分类方式,如果在投资范围限制框架内,选择全部投资于风险权重最高的资产做极端情景测试,按照货基平均105%的杠杆水平,5%资产投资于第一类风险权重为0的资产,100%资产均投资于第二类企业信用资产,货基整体的风险权重上限大约在62%,略低于“投资级”企业债券。
考虑到货基实际投资运作中一般不会大比例投资于企业债券,我们选取了全市场货基22年四季报的资产配置数据,按照上述4类资产类别归类,并按照其22年中报披露的前十大客户占比情况分为散户型货基、机构分散型货基和机构集中型货基三种。
根据MBA法测算,散户型货基风险权重中位数39.15%,机构分散型货基风险权重中位数39.00%,机构集中型货基风险权重中位数38.91%考虑到货基实际资产分布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资产,真实风险权重还会更低,因此从实际投资运作来看,货基的风险权重略低于商业银行普通债权。
MBA法最终能否得以应用在对货基的风险资本计量中仍然有待监管最终确认,但MBA法的测算实践说明:1)现行国内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法规和合同能够为银行投资者提供一个较为粗线条但仍可操作的风险计量资产框架;2)通过该框架测算后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权重依然远低于FPA法下的1250%,直接将货基归为不可穿透仍有失偏颇;3)货币市场基金或可考虑通过更加细化的资产分布披露规则,帮助银行更准确进行风险资本计量。
风险因素政策不及预期;国内针对性监管政策落地时间不及预期、落地实施标准严格程度超预期附表:1104报表(部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银保监会于2003年11月4日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代表商业银行非现场检查的“1104报表”肇始于此。
1104报表中目前涉及到的债券/资管产品投资类项目主要是GF01报表(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和G31(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其中GF01报表中,投资科目需分权益、债券、其他三项进行列报,资管产品填报在其他科目中;G31报表中需要填报持有公募基金的明细情况,但未明确要求穿透填报。
从G31报表的设计和填报说明来看,如果从字面意思理解资产的填报要求,那么公募基金实际上是G31报表中“可穿透”的最小单元之一G31报表对公募基金的穿透要求仅限于按照基金类别穿透,而对于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券商/保险资管产品等,则仍要求穿透至底层大类资产进行报送。
“1104”报表系统作为监管对银行资本、风控等指标日常监控的重要工具,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监管对于银行间接投资的整体监管方向
本文源自报告:《深度分析巴塞尔协议Ⅲ落地对债市的影响》发布报告机构:信达证券研究开发中心报告作者:李一爽 S1500520050002信达固收研究团队简介团队介绍:李一爽,信达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8年宏观债券研究经验,曾供职于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在经济比较研究以及大类资产配置方面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团队曾获得新财富债券研究2016年第一名、2017年第四名。
王明路,南开大学保险硕士,曾供职于长江证券等从事研究与投资工作朱金保,复旦大学金融硕士,曾供职于资管机构从事信评工作沈扬,华东理工大学硕士,曾供职于中泰证券从事宏观利率研究工作张弛,复旦大学硕士,曾供职于资管类机构从事市场营销和研究相关工作。
机构销售联系人
分析师声明负责本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每一位分析师在此申明,本人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所表述的所有观点准确反映了分析师本人的研究观点;本人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的具体分析意见或观点直接或间接相关。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报告由信达证券制作并发布本报告是针对与信达证券签署服务协议的签约客户的专属研究产品,为该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时提供辅助和参考,双方对权利与义务均有严格约定。
本报告仅提供给上述特定客户,并不面向公众发布信达证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客户应当认识到有关本报告的电话、短信、邮件提示仅为研究观点的简要沟通,对本报告的参考使用须以本报告的完整版本为准。
本报告是基于信达证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信息编制,但信达证券不保证所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及预测仅为本报告最初出具日的观点和判断,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的价格、价值及投资收入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涉及证券或投资标的的历史表现不应作为日后表现的保证。
在不同时期,或因使用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致使信达证券发出与本报告所载意见、评估及预测不一致的研究报告,对此信达证券可不发出特别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
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若有必要应寻求专家意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仅供参考,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向人做出邀请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信达证券或其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涉及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并可能会为这些公司正在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本报告版权仅为信达证券所有未经信达证券书面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发布、转发或引用本报告的任何部分若信达证券以外的机构向其客户发放本报告,则由该机构独自为此发送行为负责,信达证券对此等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同时不构成信达证券向发送本报告的机构之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如未经信达证券授权,私自转载或者转发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私自转载或转发者承担信达证券将保留随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评级说明
风险提示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本文源自券商研报精选
- 标签:
- 编辑:慧乔
- 相关文章
-
焦俊艳个人资料简介(焦俊艳个人资料简介老公轻宝宝是什么植物)这都可以?
焦俊艳,1987年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中国内地女演员。2009年,焦俊艳出演奇幻电影《肩上蝶》而出道。出道之后又陆…
-
参议院众议院(参议院众议院和两党是什么关系)奔走相告
简单粗暴的总结,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
- 民生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民生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专区)深度揭秘
- 党员入党誓词(党员入党誓词方面存在的问题)学到了
- 桑晨(桑晨的老公是干什么的)居然可以这样
- 闻道龙标过五溪(闻道龙标过五溪前一句是什)原创
- 百度注册(百度注册邮箱)燃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