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可以这样李庄 律师(李庄律师资格恢复了吗)
就像群众不欢迎那些鱼肉百姓的官员被组织处理后降为群众中的一员心情一样。我们律师也不欢迎那些恶意打击律师的司法机关人员政治仕途无望后加入律师队伍里。
这则消息是前著名律师李庄发的因被判伪证罪坐牢被吊销执业证、至今仍奔走在申冤平反路上试图恢复执业而不得的李庄,在微博上说,昔日亲手将自己送进牢房的幺宁检察官,已改行做了律师李庄说:首先,恭贺律师队伍加入一员猛将,其次,愿她一路走好,永远不被。
“律师伪-证罪”所构陷但是我说:在幺宁女士没有真诚的反省道歉后,我们不欢迎他加入律师队伍,或者说她连做实习律师的资格都没有!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回顾一下《李庄案“嫖娼门”始末》中的一段报道:12月31日凌晨1点20分,公诉人幺宁在法庭上突然爆料:“李庄在重庆,住着龚刚模家属提供的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幺宁话音未落,全场一片哗然李庄听到幺宁说他“免费嫖宿”后,怒不可遏,当场反击:“我嫖谁啦?你把名字说出来是你的朋友还是你的亲戚,你是嫖过还是被嫖过?”审判长屡次打断李庄,李庄怒气难消,仍然冲着公诉人大声喊叫。
审判长警告李庄不要诽谤公诉人,李庄激烈地抗议:“是她先诽谤我的”当时的幺宁,是一个”全国十佳公诉人”以上的那句话,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法庭之上,而法庭又是那么得庄严肃穆威严神武!全国媒体、律师那么高度关注!。
同情幺宁的人会说,在当时薄、王唱红打黑政治运动下、被高度干涉的司法环境下,幺宁在法庭上的台词都是被圈定好的,不能不说即使没有幺宁,也会有替代她的人但我不认为这是她可以不道歉的理由原重庆律协会长孙发荣的揭露:李庄案卷宗中无任何涉及。
“嫖娼”的材料后来事实也让证明了,司法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幺宁的嫖娼论也就是说幺宁的口出狂言属于现场发挥,其个人作恶无法推到体制身上幺宁这位政法精英如果还有一点法律素养,就不该信口开河,更不该诽谤和污蔑李庄律师和律师这个群体。
现在幺宁辞去公职要做律师,想进入这个被她“嫖”过的行业,我们认为幺宁应当真诚公开反省认错否则,我们认为不仅不欢迎你加入律师队伍,你连做实习律师的资格都没有!依据是中华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
2010〕19号文件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第五条要求是具备“品行良好”,第十一条要求是不得“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而幺宁在当年法庭上的表现及事后从未道歉的行为来看,一是故意诽谤律师和律师群体,二是李庄由著名律师变成了著名非律师,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不宜从事律师职业据说重庆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愿意接受幺宁作为实习律师,
幺宁到了四川某律所做实习律师然而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也就是说,幺宁的实习无效或四川省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就像群众不欢迎那些鱼肉百姓的官员被组织处理后降为群众中的一员心情一样。我们律师也不欢迎那些恶意打击律师的司法机关人员政治仕途无望后加入律师队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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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慧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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