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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奋斗者协议(奋斗者协议内容)

2018 年 5 月 10 日,曾梦通过华为内部系统向被告请休假,5 月 11 日提醒上级主管审批,主管回复 “等下说,我在会上”;

太疯狂了奋斗者协议(奋斗者协议内容)

 

速读仅需 2 分钟昨天一条新闻上了微博热搜,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原来是 9 月 2 日,据网友 “伤寒杂病论” 爆料,某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 “公司奋斗者”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

“公司奋斗者” 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该公司轧钢厂厂长称:“作为公司员工,可能个人看法不一样,这是两厢情愿的,我觉得适合我、我认可的话,我可以签字,这个是自愿的”看到这里,我其实不禁想反问一句厂长:虽然你口口声声说,这是自愿行为,咱先说这个奋斗者协议违不。

违法,但是,从道德层面来讲,如果有人不签这个协议,坚持不认可这个奋斗者协议的话,那他到底会不会被特殊针对,特殊对待呢?这种事,你看起来说是自愿,但是其实也是一种道德绑架,一旦有人自愿签署了,没有签署的,就很难在公司平等对待了,这是肯定的客观事实。

所以,在这件事上,别提什么自愿不自愿一说,已经是道德绑架了另外,很多人问如何看待这件事情?说实话,看这份奋斗者协议的内容,无非就是照搬华为的奋斗者协议,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公司的名字如何看待?只要有一家公司开了这个先河,如果在法律上没有被禁止,被惩罚,那么其他公司自然而然的就会效仿的,这是毫无疑问。

从众心理,侥幸心理就是这样的,这就跟闯红灯过马路一样,只要有一个人在红灯的时候闯过去,而没有被处罚或者受到伤害,那么接下来就会有很多人违反红绿灯,闯红绿灯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从众心理,以及侥幸心理下的法不责众的想法,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公司加入,一旦这样的公司多了,就会更加的肆无忌惮,因为他们会感觉法不责众。

这就是我的看法,就是这么简单接下来,我们聊一聊这份协议到底违不违法呢?这件事可以追溯到 2018 年的华为员工因为奋斗者协议起诉华为的事情了,也就是这件事,让华为的奋斗者协议在全网遭到曝光根据当时的判决书显示:2012 年 11 月 19 日,曾梦入职华为,担任产品经理。

曾梦入职时,签订了奋斗者协议“我向我所任职的华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份关联公司(下称公司)承诺我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按部就班的工作只能获得基本的劳动报酬,如果不努力工作,不艰苦奋斗,就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机会。

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我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自愿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我也理解,分享了公司创造的价值,就不再是简单的劳动者因此,我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工资,在公司工作期间,不申请带薪年休假,不申请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从公司离职,我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2018 年 5 月 10 日,曾梦通过华为内部系统向被告请休假,5 月 11 日提醒上级主管审批,主管回复 “等下说,我在会上”;5 月 18 日,曾梦再次提醒审批,被告未答复;5 月 19 日,曾梦发出一条询问 “请问下周有工作安排给我吗?如果没有,我想继续休假,可以么?”,曾梦上级主管回复 “在开对标会”。

曾梦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至 18 日期间休假2018 年 5 月 28 日,华为认定曾梦旷工,遂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当时的事件,而法律是如何判罚的呢?经过双方多次上诉,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判决书内容很长,我就简短来讲:。

仲裁裁决华为向曾梦支付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14523.03 元;支付 2017 年度年终奖 80000 元;支付 2018 年度年终奖 32438.36 元。

年终奖和加班费是必须给的,即使签订了奋斗者协议,说同意不要加班费之类的也不行,因为这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所以,加班费这件事在奋斗者协议上是无效的而关于不要带薪休假这件事,法院认为: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并非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规定。

本案曾梦在书面的《成为奋斗者承诺书》中承诺 “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并无证据证明该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认定承诺书是曾梦的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审的处理并无不当。

所以,不享受带薪休假这件事,如果你自愿签了,那么就没有了所以,大家在这件事上要谨慎啊另外,关于末尾淘汰这件事,我想说:这个也是违法的,因为,一旦过了试用期,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 “末位淘汰” 或 “竞争上岗” 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这份奋斗者协议,放弃加班费,末尾淘汰都是违法法律的,一旦你签了后悔了,如果你有证据你加班了,或者你有证据表明是被末尾淘汰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不享受带薪休假是不可能的当然了,关于奋斗者协议,还是别签。

有的人为啥愿意签署损害自身权益的协议呢?我根据从个人层面来讲,两点原因,一个是自己不够强大,感觉除了这份工作以我的能力找不到比他好的工作,就忍受了;另外一个就是大家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重点来了,从非个人原因层面,还是法律执行的不到位,另外维权成本太高,劳动者保护的不到位,这么明显的违反法律的协议,监管部门也不管管所以,多方面的原因都有吧,你看华为员工,维权了,其实有证据的前提下,法院还是按照法律执行判决的。

我想说:奋斗者这个名词已经沦落到跟奋斗逼是一样的词语了,都是贬义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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