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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后果)

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

干货分享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后果)

 

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了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但由于鉴定过程的复杂性及鉴定人主要关注专门性问题的特点,鉴定人根据未经质证的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不可避免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条司法解释确定了补救程序。

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补救措施是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补救措施是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非自由裁量权经过质证认为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鉴定人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并不是一定不能采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根据质证结果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经质证,法院认为该部分材料真实有效,则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如经质证,法院认为该部分材料真实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鉴定依据的,则不应采信相应的鉴定意见。

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法院经质证认为鉴定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只是影响根据该鉴定材料做出的那部分鉴定意见的采信二是对于本条规定的问题,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即法院主动审查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所依据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1]对于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除当事人主动提出异议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当事人未提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同时,一审中当事人未提异议,人民法院也未发现,二审时当事人又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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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联系方式】点击关注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1] 李俊晔、杜传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条文适用·关联规则·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38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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