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大合唱歌词(黄河大合唱歌词分析)
近年来,一些以《黄河大合唱》为基础,重新改编后冠以“恶搞版”字样的视频,出现在包括公司年会、大学晚会,乃至综艺节目,并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恶搞”行为是否合法?本文作者略谈一二......
新 闻 背 景《黄河大合唱》作于1939年3月,并于1941年重新整理加工,由诗人光未然作词,音乐家冼星海作曲,以黄河为背景,歌颂抗战中军民坚强不屈的抵抗精神,痛诉侵略者的残暴以及沦陷区的深重灾难问世数十年来,一直以多声部混合大合唱形式出现在演出场合,被称为现当代经典文艺作品。
不过,近年来,一些以《黄河大合唱》为基础,重新改编后冠以“恶搞版”字样的视频,出现在包括公司年会、大学晚会,乃至综艺节目,并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近日,《黄河大合唱》曲作者冼星海之女冼妮娜,通过网络公开发声,对上述恶搞行为表达不满,并称将对其中涉及侵权部分提起诉讼。
冼妮娜说,经典文艺作品是民族之魂,即便是改变也应该体现尊重,而不是戏谑与消遣1月28日,《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评论文章称,“以恶搞经典作品的形式取悦观众,既不是传承经典,也绝非艺术再创作”人民网则评论称,“除了谴责此类恶搞现象,还应该构建惩戒机制,对当事人依规处理。
”新京报记者在几家视频网站上搜索发现,一些以恶搞形式重新编排的《黄河大合唱》,依然存在于网络,其中播放数量高者,超过20万次在新浪视频上,一段显示为某公司年会、时长2分40秒视频中,出演人员均以民国时期着装形象出现,身后的大屏幕上,则播放着抗战时期的影像资料。
不过,看似正常的演出,在一名主演念完旁白后,画风突然转变这些分别扮演合唱者、指挥员、钢琴家的表演者,在两名拉扯着写有“黄河”字样布条的人指挥下,开始以夸张的方式进行演绎时而大幅度扭动身体,时而拿起刀、枪、喇叭等道具,以夸张的肢体动作进行表演,钢琴家则用虚拟演奏的方式,吸引观众注意。
在表演最后收尾时,所有表演者突然集体摔倒值得注意的是,在喜剧类综艺节目《笑傲江湖》2014年4月14日的节目中,同样有选手以恶搞《黄河大合唱》作为参演节目节目开头,男性指挥者以较女性化的肢体动作登场,将筷子当作指挥棒。
当现场演员合唱《黄河大合唱》时,尽管以原版歌声作为背景,但是嘴型张大,大幅度摇头,肢体动作夸张,引得台下观众哄笑当唱到“黄河在咆哮、黄河在咆哮”一句时,表演者甩动头发,强化“恶搞”气氛[1]案 例 评 析
1.冼星海与光未然作为《黄河大合唱》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一个智力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应当分析该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意味着该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排除剽窃、抄袭的“智力成果”为作品,是其应有之义。
独创性又有两个层面的定义,第一个层面是“独”,指独立完成,就是说作者完成一部作品时,应当是通过自己的意识,独立构思、创作,剽窃、抄袭或者完全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其“创作”过程本身并非依靠作者自身的智力劳动而是依附于他人的构思与创作行为,不应该视作独立完成。
独创性还要求具有“创作性”,请注意,“创作性”并不等同于“创造性”或“创新性”,一个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并且不存在抄袭、剽窃、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就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定义所谓创作性,指作品的具体表达,应当体现出作者对于此种表达的某种安排、取舍,能够体现出作者的个性特点。
在《冼星海同志回忆录》中,光未然叙述了他把《黄河吟》改写成《黄河大合唱》的情景:“当时我左臂肿胀,行动不灵,躺在病床上,口授给三队胡志涛同志笔录五天写就后,记得是一个晚上,在西北旅社一间宽敞的窑洞里,请来了星海同志,开了个小小的朗诵会,我把歌词念给他和三队同志听,还谈了写作的动机和意图,作为星海作曲时的参考。
他凝神听完后,忽地站起来把歌词一把抓在手上,说:‘我有把握把它写好!’大家热烈地鼓掌欢呼,我们的喜悦和感激是不可言喻的了”3月31日,星海以六个昼夜的持续突击,完成了 《黄河大合唱》 的全部曲调,又经过一个星期,一面参加生产劳动,一面写就了全部伴奏音乐。
4月13日,抗敌演剧队第三队第一次在陕北公学大礼堂演出了 《黄河大合唱》,观众上千人当《怒吼吧,黄河》的尾音落下的一刹那,掌声、叫好声和抗日的口号声,如雷鸣般从大礼堂后面涌向前台,观众沸腾了[2]从上面可以看出,《黄河大合唱》是由光未然和冼星海共同创作完成的,它倾注了两位音乐家的心血与激情,体现了两位音乐家对作品的创作意识与独创性表达,光未然与冼星海应当作为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黄河大合唱》的著作权。
而《黄河大合唱》的旋律、歌词是可以分割使用的,比如可以在以诗朗诵的形式呈现歌词、以乐队演奏的形式呈现旋律,因此,《黄河大合唱》本身又构成了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对于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此,尽管从法理上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别行使,但不意味着合作作者只能主张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权利,而不能对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张权利。
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就如同把合作作品认为是两个不同作品的糅杂,与合作作品为合作作者间共同创作意识的产物相违背,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一概念了因此,尽管冼星海与光未然是作品不同部分的作者,但是如果作品整体的权利遭到侵犯,假如二位音乐家仍然在世,则他们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作者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我国司法实务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界线很多时候并不明确,因为歪曲、篡改作品本质上也是对作品进行的修改,故而不少学者主张将现有修改权定义修改为作者对自己创作的已有作品进行修改、任何人不得阻碍作者进行修改的权利。
不过,既然现有《著作权法》仍然有效,就要对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进行下区分,笔者以为,可以这样认为,如果只是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无关主旨的修改,则应当受修改权的规制如果是对作品的篡改达到了足以损害作者荣誉与声望的程度,就应当受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制,因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更加看重的是作者的人格与尊严。
大家都知道,《黄河大合唱》是在日寇侵华,中国面临生死存亡之际,所作的控诉日本侵略者、唤醒民众的抗日救国热情的不朽之作,直至今日,《黄河大合唱》也经常在一些纪念性的音乐会上演出,它如同一个纽带,将历史与今天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然而,网上流传的这些“恶搞”《黄河大合唱》的视频都显示,他们的演出不是为了缅怀过去的岁月、提醒观众不忘历史,而是以极端夸张、低俗的形式取悦观众,将原本的经典进行了庸俗化的演绎,这显然与作品创作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可以认为对于《黄河大合唱》的“恶搞”行为不仅仅是对作品的不同演绎,而是严重歪曲了作品的创作主旨,损害了光未然与冼星海一直以来享有的崇高声誉,应当认为是对作品的篡改与歪曲,应当受到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实务中一个对原作品的使用经过作者的事先书面同意,则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能辐射的范围就要小于未经作者同意时的范围,但是使用人仍应当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利另外,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期限不受期限限制,尽管冼星海与光未然都已经去世,他们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2.表演者行使权利要尊重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表演者对其针对已有作品的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并不是一种著作权,因为著作权只能由作者享有,表演者权在理论上属于邻接权的一种至于何谓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按照德国著作权法的大家德里娅.利普希克的观点,是一种通过艺术的手段将已有作品进行再现的活动。
可见,表演应当具有艺术性,本质上是一种艺术活动至于这种艺术是否高雅还是低俗则在所不问,因此,尽管《黄河大合唱》恶搞视频的表演者们已歪曲原作的形式演绎了原有作品,但他们进行的仍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应当享有表演者权。
不过,表演者进行的表演行为是依托于原作品而存在的,没有原作品的存在,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就如无源之水,表演者在进行表演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一旦以歪曲原作品主旨的方式进行表演的,则很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此,我国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未经同意对于原作品进行演出的行为,应当得到原作品的许可,何况是对原作品进行修改或篡改的行为。
3.年会表演或大学表演是否可因“合理使用”而受豁免?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虽然网传的恶搞视频都出现在公司年会的表演上,而年会表演或大学表演属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但是年会上表演恶搞作品的,只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尤其是不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1]新闻来源:新京报(北京), http://news.163.com/18/0130/01/D9C4OI91000187VI.html[2] 《黄河大合唱》的创作过程参考自石湾著:《光未然与冼星海》,http://www.chinawriter.com.cn/wxpl/2014/2014-03-07/194686.html。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往期精彩回顾1、中银原创|地产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公司篇2、中银原创 | 地产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土地篇3、中银原创 | 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十大探析 —— 兼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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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慧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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