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矢量图(国徽矢量图图片)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版权、商标权、肖像权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缺乏系统性的认知;另一方面,网络版权保护在日新月异的环境变化中面对新的挑战,许多问题悬而未决。
曾田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 博士研究生“视觉中国事件”自爆发以来引起了公众热议最新消息显示,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夜约谈视觉中国网站,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改;视觉中国也发布致歉声明,接受监督批评,配合监管部门积极整改。
此次事件暴露了网络版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版权、商标权、肖像权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缺乏系统性的认知,比如视觉中国是否拥有“黑洞照片”的合法授权、国旗、国徽的矢量图是否可以通过版权交易、拍摄包含品牌商标的摄影作品是否需要品牌方的许可、公众人物的摄影作品是否侵犯肖像权等。
另一方面,网络版权保护在日新月异的环境变化中面对新的挑战,许多问题悬而未决,比如在线版权交易平台的建立、“版权蟑螂”乱象、合理使用的边界、“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知识共享等“黑洞照片”的合法授权视觉中国在声明中提到,“黑洞照片”版权属于Event Horizon Telescope(EHT)组织,其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该授权非独家,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了授权。
媒体则与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取得联系,称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授权联系过ESO在这一事件中,EHT的“黑洞照片”通过CC-BY 4.0共享协议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在注明来源的情况下都可以下载使用,视觉中国无需通过EHT或者ESO获得授权,就可将其纳入图库,社会公众也无需要通过视觉中国获得授权,就可随意使用。
这背后,涉及版权转让、版权许可与版权代理的区别。
权利人可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永久的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通过版权许可的方式授权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使用该作品版权,许可并不改变版权的权属实践中只有独占性的被许可人才可以单独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除此之外,版权人还可以将版权的实施委托第三方代理,代理并不改变版权归属,版权仍由版权人享有,代理人基于委托代理权进行版权授权与维权活动,使用者欲使用作品需通过代理方获得授权,代理方也可以版权人的名义进行维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版权作品的使用。
视觉中国这类的在线图库主要是通过版权代理的方式运营,对于大部分图片而言,其并没有获得版权许可授权,而是通过获得版权代理权的方式进行版权实施与维护国旗、国徽等标志不受版权保护版权是赋予私人对创作成果拥有的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赋予目的是为了激励创作者创作,但同时版权保护意味着限制了公众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所以对于何为版权保护内容有严格的限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国旗都是由简单的条纹、几何标志组成对于仅包含简单几何形状的国旗、国徽而言,不受版权保护,应属于公有领域不可否认,包含许多复杂元素的国旗、徽章标志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理论上应受到版权保护但国旗、国徽等官方标志一般都是通过正式的官方文件予以公布,世界各国均规定官方政府出版物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版权保护,换句话说,官方文件中包含的国旗、国徽标志应属于公有领域范畴,任何人不得对其主张版权保护。
有些国家直接明确国旗国徽不受版权保护,例如俄罗斯版权法第8条规定,国家标志和官方标志(旗帜、纹章、装饰、货币标志和其他国家符号和官方标志)不受版权保护[1]虽然国旗、国徽等标志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对于国家标志的使用都受到版权法之外的其他限制,防止贬低、玷污国家形象或造成混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将国家标志、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除此之外,侮辱国旗、国徽的还将受到刑法的惩处[2]带有国旗、国徽等标志的摄影、美术作品可受版权保护国旗、国徽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但是带有国旗、国徽等标志的摄影、美术作品却可以受到版权保护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摄影师在拍摄时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光圈等因素进行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
拍摄者对国旗、国徽拍摄的照片体现了其独创性的选择与安排,就可获得版权保护同理,创作者基于国旗、国徽进行的美术创作,只要符合最低的创造性要求,也可获得版权保护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的版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复制与传播,但无权禁止他人对公共领域同一场所的场景和人物进行摄影和美术创作,也无权禁止他人对国旗、国徽标志本身的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利用计算机绘图工具绘制的国旗、国徽矢量设计图是否受版权保护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绘制者在绘制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但对于国旗、国徽而言,其绘制方式,几何图形的比例、大小都是固定的,绘制者并没有额外的创作空间,版权法保护需符合最低的创造性要求,不能仅基于绘制者的辛勤劳动就对其进行版权保护。
而且,其绘制的矢量图与国旗、国徽标志本身并无差别,对其绘制的矢量图进行版权保护将影响社会公众对国旗、国徽标志的正常使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旗、国徽的矢量图不能进行“售卖”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使用国旗、国徽素材,即便矢量图不受版权保护,但可以为绘制工作本身支付报酬,来获取标准且清晰的国旗、国徽素材。
一般商标不受版权保护,带有商标的摄影、美术作品可受版权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以免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商标使用行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也就是说,除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其他对于该标志的复制、传播都不构成商标侵权,带有商标的摄影、美术创作也无需商标权人的许可授权这是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区别,著作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改编其作品,而商标权则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
一般来说,商标因为太过于简单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正如上文所述,版权保护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作品,对于一般商标图像而言,仅由简单几何图形、文字、字母组成,未达到版权保护的创作高度,不受版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
因此,对于一般商标而言,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对标志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不能禁止他人对该标志进行复制,传播、改编,公众可自由对一般性商标进行拍照、绘画、复制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不受版权保护,区别在于商标标志本身所体现的独创性程度。
例如,迪士尼将“米奇”的一系列卡通图像注册为商标,而这些卡通图像本身又属于美术作品,因此这些图像标志受到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迪士尼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禁止他人将米奇图像进行商标性使用,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改编米奇图像本身。
与国旗、国徽一样,虽然一般商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带有这些一般商标所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与摄影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的版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该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进行复制、传播与改编等,即使是被拍摄的商标权人本身,也不能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基于其商标标志创作的美术与摄影作品。
公开媒体活动、历史人物摄影作品传播不涉及肖像权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将带有他人肖像的摄影与美术作品发表传播之前,需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当肖像权人许可的人物摄影作品发表传播后,他人对于人物摄影作品的商业性使用,也要同时经过摄影作品版权人与肖像权人的许可。
公众人物在出席公众活动时接受媒体拍摄照片,已经默许媒体对带有其肖像的摄影作品进行发表与传播,因此无法就传播主张肖像侵权,也无法阻止摄影作品的版权出售但是,购买者若要将该人物摄影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例如广告宣传,则还需要联系被拍摄的对象,获得肖像权的许可。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于肖像权保护的初衷是保护公民对肖像的人格利益,所以在立法时拥有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活人,对于历史人物的肖像权保护存在争议。
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鲁迅之子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此时,死者肖像权的保护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人格和精神利益的尊重因此,对于历史人物的摄影、美术作品,创作者享有摄影、美术作品的版权,历史人物摄影、美术作品版权人可以出售其作品的版权但是创作者和购买者都不得以污损、丑化人物肖像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若要将该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例如广告宣传,则需要经过死者近亲属的许可。
在线版权交易许可平台是解决网络版权乱象的可行之路国家版权局针对“视觉中国事件”发表声明,将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的版权秩序其实,早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就针对网络盗版音乐乱象采取了“剑网”专项行动,对网络盗版音乐进行强有力的打击,网络音乐市场逐渐走向了正版化的道路,公众只能在获得版权授权的音乐平台获得音乐作品。
然而,相比于音乐作品,图片版权市场的规范要困难得多,这归结于网络空间版权内容易复制易传输,侵权行为难以察觉,版权权属不清,合理使用边界模糊等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网络空间版权内容复制成本几乎为零,网络空间信息具有易复制和易传输的特点,海量信息中,版权人难以察觉也难以控制网络空间中的版权侵权行为,版权很难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版权保护界限不清,使用者难以识别哪些是有版权的信息,哪些是无版权的信息,哪些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哪些使用行为应为合理使用;再加上网络空间大量作品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这使得作品使用者很难找到版权人获得使用许可,高昂的交易成本与维权成本使得网络空间的版权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
除此之外,网络版权乱象还催生了一批专门利用版权诉讼要挟支付使用费的“版权蟑螂”,尤其是随着近自媒体行业的发展,“版权蟑螂”型的市场主体相继出现,图片版权则是发起攻击的主要目标他们打着版权维权的旗号向自媒体、公众号索要许可费用,否则就发起诉讼威胁。
高昂的诉讼成本与较长的诉讼周期,使其往往被迫接受“版权蟑螂”的要求,支付许可费用这种情况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就有过“专利蟑螂”公司与“商标蟑螂”公司,但“版权蟑螂”的问题更加棘手原因在于,专利权与商标权依法申请登记产生,所有的专利权与商标权归属都可被查询,被诉侵权者能够分辨对方是否实际拥有该专利和商标。
而版权则不同,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便自动产生,其真实归属无法有效追踪和查询对于匿名的版权作品而言,创作者就更难确定这就导致“版权蟑螂”一方面向创作者收购版权,另一方面也将网络空间中大量的匿名图片打上自己的水印,要求使用者支付许可使用费,攫取高额利润。
如何在网络空间建立有效的版权交易与版权保护机制是世界各国正在努力攻克的难题。
建立在线版权交易许可平台被认为是解决网络版权乱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建立版权在线交易平台,聚合版权作品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平台识别哪些图片是有版权的,哪些图片是没有版权的,应当向谁获得图片版权使用许可,应该支付多少许可费用;版权人也可以通过平台进行版权的管理、许可和交易。
在线版权交易许可平台的建立连接了网络版权作品的使用者与版权人,降低了版权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图片市场的版权秩序视觉中国就是较早开始建立图片版权交易许可平台的主体之一,意图建立国内领先的网络图片版权交易平台。
除此之外,还有全景视觉、东方IC、汇图网等2017年,百度搜索上线版权图片开放合作平台,包括视觉中国在内的一系列图片版权平台入驻,使得网络用户在搜索图片时,可通过图片中的版权标志识别版权作品,并提示使用范围和购买渠道。
今日头条、天天快报等自媒体平台,也已为作者提供免费正版图库,平台通过批量授权的方式取得,作者无需支付额外费用构建图片版权交易许可平台,规范正版图片的使用与传播是解决网络空间版权乱象的可行之路,视觉中国等平台虽然的确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但不能全盘否定。
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边界认定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建立在线图片版权交易许可平台只是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途径之一不同于音乐作品,图片作品的创作门槛相对较低,如今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机轻松地拍摄和传播,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地转发和下载。
更关键的,是需要明确网络版权保护中,哪些才是真正的可版权内容,怎样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正如前文所述,版权保护不仅要为创作者提供创作的激励机制,同时也不能对公众自由使用这些创作成果进行过多的限制。
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所有的作品都是从无数前人作品中学习创作出来的,版权保护应当为社会公众的学习和使用留有足够的空间因此,版权法在赋予创作者版权的时候,也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制度,合理使用就是其中一个基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而不构成侵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并且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的认定是灵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如果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法院将结合该行为使用的比例、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等因素综合判定。
一般来说,对于商业用途的使用行为,被认为将对著作权人潜在市场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的认定也是局限的,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注意力经济,网络内容的浏览、阅读、点击都可以带来广告收益自媒体、公众号通过对版权内容的使用,获得了注意力背后的广告收益,也因此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用途,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版权蟑螂”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才会打着版权维权的旗号索要高昂的许可费用那么这些自媒体、公众号的网络使用行为究竟是否侵权了呢?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因此,当使用目的是为了介绍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时,可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他权利例如自媒体、公众号在针对首张“黑洞照片”事件的评论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这张“黑洞照片”,即便其行为带来了广告收益,也应被认定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形,构成合理使用,可不经过许可,不支付费用,但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等其他权利。
“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网络图片权属不清等原因,许多自媒体、公众号在使用时并不清楚该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版权以及版权所有者是谁,此时需遵循著作权领域对“孤儿作品”使用的规范。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孤儿作品保护与使用制度,所谓孤儿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然而,该条规定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受到阻碍,网络空间的复制件与原件并无差异,确定原件所有人与确定著作权人一样困难对此,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二十六条对孤儿作品保护进行了探索,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
(一)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二)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三)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修改草案借鉴了加拿大针对孤儿作品的保护规定,采取类似准“强制许可制度+提存使用费”的模式,对解决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具有一定的帮助。
但是在实践中,提存使用费模式的运行也存在许多困难美国国会在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中提出对于孤儿作品,使用者可在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后,在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孤儿作品”,当权利人出现后可起诉使用者要求停止使用,只要使用者证明其已经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使用者就可以获得在侵权救济方面的优待,例如只支付合理的费用或者非商业使用不支付费用等。
该法案并未最终通过,但其提出的模式却值得借鉴除了自媒体、公众号之外,社会公众在社交媒体上传播他人已发表的摄影或美术作品又当如何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在社交媒体上使用并传播他人作品显然已经超出了该条规定的个人使用情形,并且这样的分享行为也可能通过注意力经济的形式带来广告收益,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公众的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还应当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呢?
正如哈佛大学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所支持的知识共享理念,互联网的出现极大丰富了公众可获取和使用的信息,信息开放与知识共享是网络时代的主流趋势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给社会公众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与分享留有更多空间,即便在注意力经济的背景下,这些使用行为可能带来广告收益,也应当将这样的使用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所支持的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也是针对网络空间自由使用采取的措施,即作品创作者可以在作品上标注一系列简单的CC标志,以表明其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的范围其中BY是CC协议中版权要求最低的标志,表明权利人仅需要使用者尊重其署名权,除此之外,使用者可以随意对其创作进行使用、转载、二次创作与商业性使用等。
此次事件的导火索“黑洞照片”,就是通过CC-BY 4.0共享协议进入的公有领域,无论是视觉中国、媒体还是个人,只要注明来源,就可以随意使用结语:探索版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此次“视觉中国事件”暴露了我国网络版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数字时代对传统版权保护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如何在网络空间更好地平衡创作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有需要进一步研究。
更重要的,是在达成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社会共识的基础之上,探索版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平衡点从商标到专利,从音乐到游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来之不易,“视觉中国事件”是一个很好的契机,让我们凝视网络版权问题本质,而不是一竿子打死,媒体和公众、学界和业界都将承担共同的责任。
[1] 参见Russian Federation. 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Article 8. Works Not Protected by Copyright,The following are not protected by copyright: official documents (laws, court decisions, other texts of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or judicial character) and official translations thereof; State emblems and official signs (flags, armorial bearings, decorations, monetary signs and other State symbols and official signs); works of folklore; communications concerning events and facts that have informational character. 访问地址: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Russian_Federation._Law_on_Copyright_and_Neighboring_Rights#Article_8._Works_Not_Protected_by_Copyright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3] 参见:2000年6月26日[1998]民他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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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慧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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