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跳车案是什么?货拉拉跳车案二审维持原判!
货拉拉案件法律评析全文共 4725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1前言 2022年1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
货拉拉案件法律评析全文共 4725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1前言 2022年1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案发到二审宣判,历时尽一年的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件,结果最终未能迎来“反转”而与一审宣判时一样,二审结果也同样在网络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一部分网民为司机周某喊冤,认为车某跳车行为难以预料,司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有一部分网民质疑本案的程序公正,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决定提出了质疑;更多网民则是更加关注本案所暴露出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安全监管责任缺失的问题,认为平台公司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
本案在法学界同样激起了较大反响,许多实务界人士对于本案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以及事实理由进行了讨论,本文将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对于本案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进行阐述,最后对本案所涉部分问题提出建议2事件回放
2021年2月6日湖南长沙一23岁的女子车某某通过货拉拉平台叫了一辆面包车搬家,该面包车司机为周某某周某某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周某某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但因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某某心生不满。
当天晚上21时14分,周某某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为节省时间,周某某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某某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某某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某某仍未理会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某某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021年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
一审,并判决: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1年10月27日货拉拉乘客坠亡案司机周某某发声称已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他表示不认可自己过失行为与乘客坠亡之间的因果关系2022年1月7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法律聚焦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因驾驶员、乘客沟通不畅,乘客误以为即将遭受司机严重侵害而跳车自救的意外悲剧从刑法角度看,本案的。
核心争议就在于司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仅仅作为意外事件处理,换句话说,司机是否应当对乘客车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法条可以看出,被告人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死亡结果其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被告人确实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不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那么就应当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作为意外事件来处理,而不应当将其归责于被告人。
在本案中,首先,司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乘客死亡的结果,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不能预见之原因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技术故障(2)被害方过错行为(3)人体内部的潜在性疾病。
(4)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 本案中,并不存在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技术故障,同时根据尸检结果,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潜在性疾病也没有关系那么,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呢?笔者认为此处的偶发事件不能作扩大理解。
偶发事件应属“中性”事件通常情形下行为人只要稍加注意便可避免结果的发生并且是无外力强制作用下自然发生的事件如将烧碱当葡萄酒分给客人喝的例子中烧碱并非行为人或他人精心调制并预谋分给客人喝这同本案中司机在听到被害人要求其停车,并把头伸出窗外,而未停车的行为的人为性、非自然性,迥然相异。
司机周某应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有一定认识,这种认识仍然属于“不意误犯”或者“事与愿违”的范围,尚未达到故意的认识标准此处即可推知周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行为而不是意外事件那么,危害结果的发生能否归责于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呢?。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被害方过错行为是行为人不能预见之原因,是因为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行为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被害人因自身过错,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行为人不会也不可能意识到自身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以行为人就不构罪。
而本案中并不存在被害方的过错行为,理由有三 首先,被害人过错要求刑事被害人主观上要具有过错,即刑事被害人主观上应当有故意或过失,应当受到法律上或道德上的谴责,进而使犯罪人的刑罚得以减缓这里的过错要作广义的理解,其可以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错,也可以是支配行为人实施违反民法、行政法、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的过错。
本案中,被害人的跳车行为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只是一个单纯的逃车求生的事实行为,同时跳车行为也没有支配行为人进一步实施有关违法行为,所以,被害人的跳车行为并不满足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 其次,
被害人过错要求刑事被害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不当性,即刑事被害人实施的上述客观具体的行为必须是一种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侵害了犯罪人、犯罪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大义灭亲型的刑事被害人过错)。
在本案中,车某某的跳车行为并不具有不正当性,相反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其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逃生行为,并没有侵害犯罪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被害人过错要求刑事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作用因果性
,即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或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被害人的引诱、刺激、殴打、辱骂、挑衅等过错行为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进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车某某跳车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于前文所述的过错行为,也并未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相反是被告人实施了不停车,继续开车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车某某跳车,并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是能够预见到在车某某要求停车,并将头伸出窗外时,实施继续驾驶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
最后,笔者认为:司机的驾驶行为与乘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周某没有进行言语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是导致被害人坠亡的主要原因,这种不作为与危险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嫌疑人驾驶车辆高速运行本身就是一个危险行为,正是驾驶行为带来的危险状态结合被害人将身体探出车窗的举动,共同制造了危险,形成了坠亡后果。
另外,被害人选择离开座位而将身体探出车窗外,也与嫌疑人事先恶语相加、偏离航线且不理会质疑而在特殊的时间、人物关系背景下让被害人感觉到了危险、紧张有关,嫌疑人的先行行为加重了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机的驾驶行为与乘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乘客跳车的行为并未阻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故,笔者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意外事件,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原判也属情理之中。
4评论和建议一、新兴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平台没有负起足够的监管职责,在很大程度上要为这起悲剧的产生负责结合在货拉拉案中存在的问题,平台至少要完善以下两个方面,以提供给客户甚至驾驶员足够的安全保障。
1.合理确定、不断完善并公开抽成比例,计价规则,导航(笔者认为保障和提高驾驶员劳动报酬的方式有很多种,但牺牲用户体验甚至威胁用户安全的偏航绝不在其中)和派单机制等相关经营策略,填补灰色收费地带,完善畅通投诉机制,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2.平台方应当把用户的安全摆在首位需要指出的是,货拉拉与滴滴等网约车性质不同,货拉拉司机可以获得用户的住址甚至进入用户家中,应当设计什么样的机制,来保护用户的隐私和安全,加强用户的安全感,是货拉拉等互联网货运物流平台需要解决的问题。
平台应当严格落实驾驶员背景和资质的审查,加强对驾驶员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完善行车全程的监控和相关的应急机制(如报警)尤其是事前预警机制,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确保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二、对“受害者有罪论”的反思 当发现司机偏航至一段漆黑偏僻的小路且在多次提醒下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时,在极端恐惧惊慌的情况下,车某采取了跳车逃生的方式,并不幸身亡当滴滴顺风车惨案事发后有很多人指责受害女性警觉性不够,自我防范不足;这次货拉拉事件中又有一群人质疑受害女性有“被害妄想症”“过度敏感”。
每当发生惨案时,这类人总是把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内化为受害者的原因,无论犯罪行为发生与否,受害者都是被规训的对象而更难以觉察的还有各种教育女性“不要夜跑”“独居不安全”“要学会自我保护”的善意的建议,然而它们往往只强调受害者要保护自己的标,却不去遏制加害者犯罪的本。
质疑的矛头永远应该先指向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三、司法与舆论 货拉拉案引起了社会舆情的广泛关注,微博、知乎等平台上相关话题的阅读量和讨论量都相当可观当时,话题“23岁女生在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阅读量破亿,该案件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关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人保证自己不会有使用货拉拉或者其他平台的满足自己搬家或者出行需求的时候,这种平台经济给生活带来的便利惠及了绝大部分社会成员,但是这也意味着如果各中环节存在极大安全风险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
关注这一话题并对此评论无可厚非但是部分极端甚至恶意的言论值得我们警惕 其一,警惕舆论中超出限度的狂热激情无论是对司机“图谋不轨”的没有根据的揣测和攻击还是对女孩“杀猪盘”的恶意造谣,都突破了公共议题自由表达的界限。
其二,案件当事人双方利用舆论维护和争取合法利益可以理解,但应有合理限度,像司机妻子在微博上质疑受害人车某是否有精神病史这样“泼脏水”的行为确实是超出了合理的范畴,并不是说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和责任就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和责任。
同时,在货拉拉案件中,司法公正和舆论的关系问题值得引起关注新闻舆论的表达和监督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构成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两者本应良好互动而不是只有对立没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机器,而没有理想的感性则是狂热的激情。
不同于立法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非民主性,但不代表司法可以完全罔顾民意正如金斯伯格大法官所说:“法院不应该让自己关注于某一天的天气,但应该留意特定时代的气候”司法要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同时也要超越舆论的偏见,坚守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5后记 每一起重大的事故背后必然是多起轻度事故以及成百个潜在隐患叠加而出如果一个企业总是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总是试图掩盖暴露出的运营中的安全隐患,而只是追求自身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像货拉拉这样的人间悲剧就不会停止。
在此笔者衷心希望:有关企业能够多一些未雨绸缪,少一些亡羊补牢让安全生产、安全经营深入每个人心中
撰稿人:林一审稿人:叶舒,江尔,ZCY排版:PP审核人:折一如对文章有任何疑问或有法律问题咨询请发至Legal_P@163.com,欢迎您的来信Law in Practice,Law for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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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慧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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